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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資源稅法通過:與改革同步 與未來同路

2019年08月27日09:58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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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的通過,是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背景下一項重要的立法進程。

2019年8月26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資源稅法正式通過,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

在8月26日舉辦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卜祥來介紹說,資源稅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比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征管與服務上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卜祥來介紹,具體而言,資源稅法帶來的變化體現在三點:

一是資源稅法簡並了征收期限。新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二是規范了稅目稅率,有利於簡化納稅申報。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一規范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於維護納稅人權益。新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於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保留水資源稅相關內容

與改革相銜接

在本次通過的資源稅法當中,保留了與水資源稅相關的內容,並作出完善,體現出與水資源稅改革進程相銜接的特點。

資源稅法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的內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確定的。水資源稅改革由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1985年立法授權決定依法進行,目前正在穩步推進。此次立法修改也將同水資源稅改革進程相銜接。法律規定,水資源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針對水資源費改稅會不會影響普通家庭水費的問題,在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徐國喬介紹說,水資源稅試點採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在地下水超採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正常的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在原有的負擔水平不變。

由於各地水資源狀況不盡相同,經濟發展情況也存在差異,法律規定,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

為了進一步適應改革進程,資源稅法同時規定,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水資源對於人類社會的重要性正在不斷提升,因此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是大勢所趨。

對“開發應稅資源”征稅

為改革預留空間

資源稅法中,將征稅范圍的表述擴展為“開發應稅資源”。相比於在初審稿中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法律當中這一相對靈活的表述,側重於為今后改革預留空間。

“自然資源概念的認定范圍在逐漸擴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這一表述的修改,為日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將森林、草原、灘涂等其他資源品納入征收范圍留出空間,也避免了以后出現制度障礙。”

回顧資源稅的發展歷程,記者看到,伴隨著時間推進,在資源稅改革進程當中,其征稅范圍在逐步拓展。

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標志著中國資源稅的正式征收。起初,中國隻針對原油、天然氣和煤炭三種資源征收資源稅,其后又將鐵礦石納入征稅范圍。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資源稅。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發生了拓展,並確立了“普遍征收、從量定額”的計征方法。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提出“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此,資源稅步入全面改革時期,除了進行“從價計征”“清費立稅”等改革外,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從礦產資源領域擴圍至水資源領域,有關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征稅試點也在“授權范圍”內逐步展開。

規范減免稅政策

促進資源集約利用與環境保護

根據稅制平移的原則,實踐當中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被納入了資源稅法。

徐國喬表示,現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稅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法律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此,齊玉委員在審議中認為,草案重視免稅減稅對環境保護的激勵功能,授權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是減征資源稅,這有利於發揮稅收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引導作用。

資源稅法通過,保持現行資源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適當的調整,有利於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劉劍文認為,資源稅法是我國稅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完成了資源稅稅率的法定化,明確了資源稅的征收模式,增強了資源稅在生態保護方面的功能,意味著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財稅法治建設中得到深化落實和發展。

周洪宇委員在接受《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將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體現了中央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體現了對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適應了綠色協調共享發展的理念,對未來立法做出了良好示范。(《中國人大》全媒體見習記者馮添 記者王萍 王嶺)

(責編:宮宜希(實習生)、王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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