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1日電 (梁秋坪)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召開,森林法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
草案一審稿在總則中規定了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一審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完善有關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規定,增加有關地區之間橫向生態效益補償的內容。
經研究,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國家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現行森林法第九條規定了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發展優惠政策。草案一審稿中刪除了相關內容,對此,有的常委委員和民族委員會提出,不宜簡單刪除對民族地區的支持政策,建議恢復現行法第九條並作適當的修改。
二審稿採納了該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
草案一審稿在規定,公益林經營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副產品生產,發展森林旅游、康養、文化產業等非木質資源利用,但是應當符合生態區位保護要求,不得破壞公益林生態功能。
一審后,有的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部門提出,公益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同時符合保護要求、不影響生態的前提下,也應允許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活動,並加強監督。
二審稿採納了該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