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1日電 (梁秋坪)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報告中表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是平安中國建設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關系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
實踐中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對此,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在盡量保留現行法律框架和內容的同時,對其體例結構進行了合理調整,以體現分級預防的理念。
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在針對該類行為的干預上,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防止其進一步走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了新的界定和列舉,便於實踐准確識別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此外,為了預防重新犯罪,修訂草案還對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預防工作作出相應規定。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監護缺失、關愛缺乏、管教不嚴、保護不力等因素。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還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家責任,夯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發揮群團組織優勢,推動社會廣泛參與,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