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3日電 (梁秋坪)今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京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縱觀本次修訂,証券法修訂草案凸顯了市場化、法治化理念。報告提出了有關於証券法修訂草案的六大修改意見,包括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強化投資者保護,加大對証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看點一:全面推行証券發行注冊制 精簡優化証券發行條件
本次提請大會審議的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証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証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並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精簡優化証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按照注冊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二是調整証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証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証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証券申請,並授權國務院規定証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証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証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証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看點二:增加資產支持証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証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三次審議后,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資產支持証券、資產管理產品等具有証券屬性的金融產品實踐中由不同部門監管,監管標准和監管規則不完全統一,建議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由國務院按照本法的原則統一規定相關產品的管理辦法,規范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資產支持証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看點三: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期貨法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証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有的地方、部門提出,証券衍生品種分為証券型(如權証)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其中,証券型品種可作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証券,直接適用本法﹔契約型品種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期貨法,將來可納入期貨法調整。在本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已經刪除了“証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一規定。
看點四:明確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証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三次審議后,有的意見提出,建議在証券法中明確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中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証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看點五:完善証券民事訴訟相關制度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証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三次審議后,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為提高証券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在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賠償制度的作用。証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建議在民事訴訟法的制度框架內,結合証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設計,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的建議,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証券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為經証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零五條中增加兩款規定:
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証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証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看點六:較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款額度 欺詐發行頂格處罰2000萬元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証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三次審議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單位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証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証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對相關証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