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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9年12月28日10:55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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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8日電 (梁秋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根據兩部稅法草案的說明,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和契稅法草案。兩部稅法草案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

與暫行條例相比,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維持現行征稅范圍、稅率不變,明確了計稅依據和稅收減免內容,規定了應納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契稅法草案維持現行稅率不變﹔拓展了稅收減免范圍,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調整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申報期限。

委員尹中卿表示,提交這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兩個稅法草案,是推進稅收法定原則一個很重要的進展。這兩個法律草案都是根據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把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草案。

委員羅毅認為,近年來,我國多項稅收法律制定工作加快步伐、加速推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推進稅收法治化的進程已經步入了快車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兩部稅法草案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他表示對兩部稅法草案總體贊同,沒有修改意見。他還建議相關部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快稅收立法步伐,健全完善稅收法治體系,更好地用法治力量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值得關注的是,契稅法草案將暫行條例分開設置的契稅申報、繳納稅款兩個環節,合並為申報繳納一個環節,並將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期限,由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修改為“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李曉東委員建議在條文中區分契稅的納稅申報義務和稅款的繳納義務,明確納稅申報時間和稅款繳納期限。建議保留契稅暫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同時,第10條修改為“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應該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繳納契稅。”

在他看來,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既是相關聯又是有區別的兩個行為,納稅申報是稅款繳納的前提,納稅申報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后的法定時間內計算當期應納稅款,稅款繳納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后繳納稅款的行為,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范圍內繳納稅款。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均需分別給予納稅人一定的期限,草案第10條規定“納稅人應該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根據草案第8條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因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簽立而隨之發生。實踐中,納稅人已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但基於種種原因沒有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義務及稅款繳納義務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容易造成契稅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的風險,有悖於稅收征管法對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要求。

(責編:王欲然、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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