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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再次發聲

2020年03月06日08:51    來源:中國人大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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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

問題1: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採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硬隔離的防控措施,引發了爭議。請問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採取疫情防控舉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答: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已將新冠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按甲類傳染病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需要注意的是,採取這些措施的前提是已經發生病例或者確有傳染危險,主要目的是切斷傳染病的傳播渠道,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地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當地疫情發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採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的“硬隔離”措施。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我們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各項部署。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隻能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不能採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所謂措施適度,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對公民實施隔離的,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還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堅決予以糾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當前,不僅是各級政府及部門,很多單位和個人也在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加班加點,做了大量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緊要關頭,我們要始終堅持依法辦事,在法治軌道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採取各類疫情防控措施,要堅持依法、科學、精准施策,做到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還要注意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証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採取封門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庄、小區,不得擅自採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總之,在充分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妥善採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盡可能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影響,為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問題2: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過程中出現執法簡單粗暴問題,比如,有防疫人員在執法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肢體沖突,引發輿論關注。請問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如何追究相關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答: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依法採取的必要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採取嚴格措施有助於防范疫情擴散,但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實現平衡。需要強調的是,“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近期,個別地方在落實疫情防控舉措過程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產生肢體沖突,激化社會矛盾。對此,必須堅決制止並依法糾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執法的精細化和人性化、科學化水平,避免採取簡單粗暴的“硬措施”引發糾紛、激化矛盾。

問題3:有的地方為了防控疫情,限行設卡、封村斷路,導致農產品運不出去,城裡吃不上新鮮水果蔬菜,農民的生計也受到影響。請問法律是否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答: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在疫情發生時可以依法採取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近期,有少數地方為了防控疫情採取了限行設卡、封村封路等措施。採取這些措施本意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客觀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審慎,不得擅自行動。

比如,對於擅自斷路的行為必須堅決糾正。公路是一個國家的“血管”,關系國計民生、千家萬戶。保持公路安全暢通,對於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對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盡快恢復交通秩序。

各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礙農產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藥品和醫用物資及時運輸供應保障,對經濟社會運行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隨著目前已初步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各地方要科學研判、分類施策,引導村庄及時解封撤卡,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如確有必要採取設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法定機關依法審慎採取。

總之,各地方都要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堅持“全國一盤棋”,依法、科學防控疫情,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不做以鄰為壑、損人利已的事情。

問題4:疫情防控期間禁止人員聚集,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召集組織工作帶來很大不便。請問,疫情會不會影響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行使?是否可以採用視頻等方式創新有關會議的召開形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副主任田威答:憲法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其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舉行會議是各級人大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憲法法律及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召集主持、出席人數比例、議程安排、議案審議表決等事項作了規定。關於會議形式和出席,平時均採取現場出席會議方式。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月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在京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場出席、京外委員網絡視頻出席相結合的方式舉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是首次,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於推遲召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及有關任免案等。今年1月底以來,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也採用了網絡會議的方式舉行,通過疫情防控相關決定、有關任免案和其他有關決定,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組織保障。

經過艱苦努力,目前已初步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當前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防控正處在最吃勁的關鍵階段。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要繼續毫不放鬆抓緊抓實抓細各項防控工作,不獲全勝絕不輕言成功。對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決抓好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兩大環節,盡最大可能控制疫情波及范圍。在當前的特殊形勢下,借助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視頻方式遠程參加會議,參加審議、表決,避免了人員大規模聚集流動帶來疫情輸入、擴散風險,有效落實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証了國家機關有效運轉。這一創新做法是實事求是、務實高效的,符合憲法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問題5:目前有些人嚴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請問實踐中如何區分及正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答: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對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區分違反的措施種類、抗拒行為的表現和危險性、主觀惡性、造成的后果和情節等,正確適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根據該《意見》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從上述規定看,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條件是明確的。除上述兩個罪名的適用以外,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過程中,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問題6:這次疫情暴發很大可能與野生動物傳播有關。請問如何用最嚴厲的法律規定,徹底禁止非法捕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答:我國刑事立法高度重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將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1997年刑法(即現行刑法)對上述規定作了吸收和完善,進一步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各個環節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作了規定。

為加大懲治濫食野生動物和破壞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2014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規定:第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第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也就是說,購買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購買非法狩獵來源的其他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們也看到,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專家和社會意見提出,刑法的上述規定側重的是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建議從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視角,適當擴大刑法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規定非法獵捕、交易其他野生動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接著還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調整。下一步,我們將結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銜接,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為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供刑法保障。

問題7:當前口罩、防護服等成為緊俏資源,這讓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間,有的大肆制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有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還有的更是謊稱有購貨渠道、空手套取愛心人士支付的貨款。公安機關近期破獲大量相關案件。請問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哪些禁止性規定?對於上述種種“發國難財”的行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進行打擊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答:關於制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制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主要涉及的法律是產品質量法。我國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均作了規定。例如,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又如: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同時,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例如,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還規定,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產品和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囤積商品、哄抬物價。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囤積防護用品、哄抬物價,是一種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這一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醫藥衛生問題,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總體戰,各項工作都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支持。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是打贏疫情阻擊戰的重要保障。疫情發生以來,面對突發情況和巨大需求,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一時難以保障,成為緊俏資源,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哄抬物價等,妨礙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對這些違法犯罪必須依法堅決嚴厲打擊。

從實踐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其實施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刑事法律依據和措施規定總體上是充分的、有效的。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作了解釋、指導。根據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所提到的破壞有關防護用品資源的違法犯罪,可區分情況,適用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二是,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三是,對以銷售疫情防控用品為名,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等規定處罰。

問題8:我國正在採取各種措施研發應對疫情的疫苗。請問現行的法律對此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規定了哪些方法可以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冊和臨床使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答:習近平總書記在2月23日召開的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提出,要綜合多學科力量開展科研攻關,加大藥品和疫苗研發力度。我國鼓勵、支持和促進疫苗研發的法律有疫苗管理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特別是2019年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對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冊和使用作出了很多針對性規定,為打好、打贏這場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納入國家戰略。疫苗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支持疫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疫苗研制和創新,將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產和儲備納入國家戰略。

二是國家組織聯合攻關。疫苗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組織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聯合攻關,研制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三是鼓勵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大研發力度。疫苗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創新資金投入,優化生產工藝,提升質量控制水平,推動疫苗技術進步。

四是鼓勵開展疫苗臨床試驗。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依法開展疫苗臨床試驗。

五是優先審評審批。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上市的疫苗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注冊証書。對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創新疫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六是可以附條件批准疫苗注冊申請。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獲益大於風險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附條件批准疫苗注冊申請。

七是可以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疫苗的建議,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証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

八是可以免予批簽發。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急需的疫苗,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免予批簽發。

九是可以依法應急接種。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需要採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是保障疫苗生產、供應。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組織生產,保障疫苗供應。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生產和供應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疫苗。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優先運輸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疫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保障工作。疫苗存在供應短缺風險時,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疫苗生產、供應。

此外,疫苗管理法還對保証疫苗質量、規范預防接種等作出了規定,新冠肺炎疫苗研制、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全面執行疫苗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問題9: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強化中西醫結合,促進中醫藥深度介入診療全過程,及時推廣有效方藥和中成藥,加快藥物臨床試驗。據悉,此前多地中醫醫院等醫療機構已經深度參與到防控疫情的阻擊戰之中,有的地方推出的中西醫結合療法取得了積極的臨床效果。請問我國現行法律在促進中醫藥研發、特別是發揮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有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答:確實,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參與程度很深,中西醫結合療法取得積極效果。中醫藥法在疫情防控中對於促進中醫藥科研、提高中醫藥預防與治療效果等發揮了保駕護航的基礎性作用。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看:

第一,中醫藥法明確了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穩定了中醫藥隊伍,保障了中醫藥積極作為的空間。中醫藥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作為重要醫療力量,有組織有建制地投入到抗疫前線,中醫藥從參與者變成了主力軍。

第二,中醫藥法建立了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藥法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對醫療機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和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此外,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這些規定都是有利於中醫藥發展的具體改革創新措施

第三,中醫藥法堅持和鼓勵中西醫結合,是符合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正確方向。中醫藥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三版)》專門章節增加了中醫治療的內容。國家衛健委要求各有關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工作中積極發揮中醫藥作用,加強中西醫結合治療。國家科研攻關專家組專家張伯禮院士指出,“治療新冠肺炎中醫藥可以全療程、全方位發揮作用,提倡中西醫結合治療。”隨著抗擊疫情的深入,這方面有很多例子,多位新冠肺炎患者經過中西醫結合治療,痊愈出院﹔鐘南山團隊擬定了新冠肺炎預防涼茶處方等。這些都是中西醫結合成果的體現。

第四,中醫藥法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加強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的科學研究。中醫藥法在總則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同時,專設“中醫藥科學研究”一章,一是明確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二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支持對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國家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三是明確國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四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對中醫藥基礎理論和辨証論治方法,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以及其他對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項目的科學研究。

第五,中醫藥法重視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中醫藥法第十八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問題10:近期因為疫情的影響,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面臨很多現實的困難。請問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於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目前面臨許多現實的困難。最近,中央有關部門出台了不少支持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政策,很多地方也因地制宜,出台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具體辦法。各方面都在為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修訂頒布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問題為導向,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著眼激發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活力,保障中小企業健康成長,提升中小企業發展總體質量,著力推動政府簡政放權和經濟轉型升級,營造公平市場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作了以下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財政支持。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不規范、使用重點不突出、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中央財政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

二是稅收優惠。針對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的問題,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此外,還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等群體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規定。

三是融資促進。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還對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擔保融資作了具體規定。

四是減輕負擔。針對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問題,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對中小企業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此外,針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其他困難,中小企業促進法還從完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體制和創業扶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指出,要繼續研究出台階段性、有針對性的減稅降費政策,加大對一些行業復工復產的支持力度,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總書記的講話為幫助中小企業進一步恢復生產經營指明了方向。中小企業數量佔我國企業總數90%以上、提供80%以上城鎮就業崗位、完成70%以上發明專利、創造6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為國家提供50%以上稅收,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當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用好用足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確保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問題11:近期,一些地方人大也積極行動起來,努力為依法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請問地方立法方面主要有哪些舉措和成效?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答:習近平總書記2月5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地方人大常委會認真履職、積極行動,迅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主要是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作出有關決定。自2月7日以來,上海、浙江、北京等多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以及杭州、溫州、寧波、常州、懷化等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臨時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明確政府的職責和可以採取的防控措施,明確基層社區、單位和個人等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嚴格執法,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和司法保障功能。天津、福建等省(市)人大常委會還專門作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明確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范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

二是,及時啟動修訂有關地方性法規。比如,廣東等省(市)人大常委會迅即啟動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修訂工作。

三是,推動法律法規在本地方的貫徹實施。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及時整理公布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匯編,答疑解惑,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在本地方的有效遵守和貫徹執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向人大代表發出倡議,號召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中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積極建言獻策、依法履職。

地方人大常委會創造性地開展立法等各項工作,突出問題導向,聚焦熱點難點,回應群眾關切,增強了人大工作整體實效,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對於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實際需求,根據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勢和特點,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精准施策。鼓勵各地方相互借鑒有益經驗,但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層層加碼,搞“一刀切”。二是,疫情防控期間確實要加快立法步伐,但應當統籌處理好立法質量和效率的關系。盡管工作時間有限,也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一線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的建議,確保各項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2月24日審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近期,還部署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積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各地方可以結合疫情防控形勢和本地實際情況,加強統籌謀劃,及時跟進國家立法、修法進程,及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為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責編:孟植良、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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