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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比基本法第23條要廣泛的多

2020年07月01日12:3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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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 (朱紫陽)今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都不會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

沈春耀介紹,這次國家採取立法措施,包括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和人大常委會出台法律,很多人關心香港基本法現行第23條規定的立法。關於這個問題,在形成、提出和推進“決定+立法”的工作部署中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第三條有明確要求。剛剛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7條也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沈春耀表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盡早完成立法,這是非常明確的。特別行政區方面,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是明確表態在國家法律出台后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我想說明以下一些情況:

第一,第23條規定了什麼呢?它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一共規定了七種行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一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出台的決定第6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范、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這四類是全國人大決定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來懲治的。所以一個七種,一個四種。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第23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的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

第二,兩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規定四類應予懲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外,還包括許多其他的重要內容。剛才講到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三類規范。再展開一點,內容有“兩個層面”,包括特區層面的制度安排、國家層面的制度安排。“兩個方面”,一個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個是建立健全執行機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剛才講的實體規范、程序規范、組織法規范都在其中,也就是說,新出台的法律內容比原來基本法第23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的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

第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還有一句話在法律中也有明確,“完善相關法律”,也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於第23條立法。去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個案例,依據的就是現行的《社團條例》,還有《刑事罪行條例》,現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還有一些法律也和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當然包括盡早制定基本法第23條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后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決定和法律相抵觸。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第二十次會議上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判斷,決定和法律符合我國憲法、香港基本法,這部法律還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的精神。所以這是一個整體的、相互都有密切關聯的制度安排,應該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

(責編: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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