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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如何理解?國務院港澳辦回應 

2020年07月01日12:3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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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梁秋坪)今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裡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張曉明指出,“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當然要構成這裡所講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國安法第29條后面列了五種行為,所以要和這五種行為挂鉤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引發憎恨”到底指的什麼?張曉明表示,“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舉例,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后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責編:梁秋坪、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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