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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

2020年08月07日15:0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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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 (梁秋坪) 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關情況舉行記者會。針對近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高考冒名頂替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會上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

臧鐵偉強調,近期在個別地方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給被頂替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軌跡,而且嚴重沖擊教育公平底線、挑戰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有的當事人涉嫌違紀違規,有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必須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制度的權威與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

針對此類事件,臧鐵偉結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紹以下兩方面情況:

一是,處理這類事件總體上有法可依。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已經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實現受教育權。有關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既要嚴格依法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依法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依法充分保護被冒名頂替者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法典和現行民法通則都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頂替行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參與冒名頂替的侵權行為人承擔民法責任。

其次是行政責任。現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証等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証書、學歷証書或者其他學業証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証書。

最后是刑事責任。整體上看,冒名頂替上大學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節,可能觸犯多個罪名。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關規定懲治該種犯罪。比如,存在偽造學籍檔案、公文、証件、印章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証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証件罪”定罪處罰。

二是,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既要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採取最嚴舉措,堵塞各種漏洞,堅決防止和制止有損教育公平的事情發生。

臧鐵偉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還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責編:楊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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