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二审宣判
2013年01月17日07:0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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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见习记者章宁旦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岳岩
在广东省广州市的旧城改造中,98%的村民按照补偿方案自行搬迁后,仍有村民对拆迁补偿不满而拒不搬迁,让整个拆迁改造工作就此停顿,最终引发了备受关注的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目前有了最新进展: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今天上午对涉杨箕村改造的8宗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终审公开宣判。根据判决,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村民)必须在3日内将房屋腾空搬迁至过渡房。
双方各执一词
杨箕村系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9个“城中村”之一。由于部分村民与经济联社之间的分歧较大,双方分别向法院提出过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越秀区法院民庭共受理杨箕村“城中村”改造诉讼35件。
在今天宣判的8宗案件的一审庭审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称,杨箕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
涉案村民则称杨箕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认为拆迁补偿协议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和自愿原则,称所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内容也违背村民意愿。
对此,杨箕经济联社方面则认为,双方是在自愿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情况。上述协议适用于杨箕村所有村民,目前已有98%的村民签订了协议。补偿标准也符合规定,甚至高于广州市其他“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待遇,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原广州市杨箕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8月17日经批准撤销,由杨箕经济联社承继权利义务,杨箕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改造动迁享有合法的管理权。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杨箕村民对涉讼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杨箕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另外,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集体资产产权处分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事实上,已有98%的村民按照补偿方案执行,自行搬迁并将原有房屋交给杨箕经济联社拆除改建,杨箕村村民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杨箕经济联社要求收回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村民的房屋亦应一并交给杨箕经济联社。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含同住人员)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杨箕经济联社,同时迁至原告杨箕经济联社提供的安置房。
被告村民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8宗案件的被告村民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法院遗漏部分重要事实且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被上诉人杨箕经济联社答辩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据悉,二审中,有3宗案件的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另5宗案件经广州中院公开审理后,认定原审查明事实无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5宗案件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宗案件的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法院同时判决,8宗案件的原审被告村民(含同住人员)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审原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搬迁到原审原告提供的过渡房。
记者了解到,在35宗诉讼中,一部分案件在一审宣判后涉诉村民没有上诉或以和解结案,只有20宗案件村民提起上诉,包括今天的8宗案件,已经有19宗案件二审判决,诉讼结果均以村民败诉告终。目前,尚余1宗物权保护的案件没有宣判。
在今天的公开宣判中,虽然法院在宣判前已将传票邮寄至上诉人处,但8宗案件的上诉村民均未到庭。
本报广州1月16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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