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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寻常借贷纠纷两审未了原因调查

2013年02月04日06:5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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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传贵

  调查起因:一起借贷纠纷经两审后,一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调查发现:《还款计划》被改动

  一起看似寻常的借贷纠纷案件,在两审法院判决结束后,因借款方提供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于近日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再起波澜。

  两份鉴定报告显示,被作为两审法院主要判决依据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有一处字迹改动,且改动者并非借款方;而在改动处的指纹,也非借款人所按。

  借款方认为,贷款方是通过一份造假的《还款计划》书骗过了两审法院,而法院并没有同意其鉴定申请。他据此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已被立案。事实是否如此?《法制日报》记者赶赴桂林采访。

  一起借贷纠纷案

  2012年3月,现任桂林市某商会会长的刘强,将桂林市鑫北海饮业公司及其董事长徐某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此前所欠下的504万元借款。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10年8月5日,刘强与徐某、桂林鑫北海饮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徐某、鑫北海饮业公司向原告刘强借款700万元,用于购买桂林市几处铺面;借期3个月(即从2010年8月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利息按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逾期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同时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因此引起的起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同时,双方另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用位于桂林市几处房产作为担保。

  法院还查明,2010年8月6日,刘强通过刘东的账户转付被告徐某账上700万元,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刘强人民币七百万元整”。

  2010年12月17日,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关于2010年8月4日鑫北海饮业公司、徐某向刘强借款700万因资金有困难未能归还,现做还款计划如下:在2011年1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700万元给刘强”。

  一审判决书写道:“2011年5月11日,徐某再次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关于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总欠刘强504万元因资金有困难,现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前全部归还504万元给刘强’。但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的借款504万元及利息,故原告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鑫北海公司及徐某偿还504万元欠款及利息。

  徐某说,就在一审宣判的4天前,2012年8月9日,刘强与他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大致内容为双方尊重并同意七星区法院即将下达的判决,如刘强胜诉则徐某立即还钱;如徐某胜诉,则两人债务截至当天全部结清。

  徐某向记者提供了签署协议当天的监控录像,还有在公安机关多次报案的记录,试图说明这份协议是刘强带着多人胁迫他签的,目的是让其放弃上诉。

  但徐某最终还是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到此为止,这看起来都是一起再寻常不过的借贷纠纷案件。

  款项是否已归还

  与两审判决书上记载的内容不同,在徐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抗诉申请书上,他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始末。

  徐某称,在向刘强借这笔700万元的款项前,他们已经有过另一笔资金往来。“都是先将借款合同、收条、担保协议写好给刘强,他再打钱给我”。

  徐某承认自己收到了刘强于2010年8月6日打来的700万元款项,“但刘强指示他的会计卢某要我以取现的方式给他提走了130万元,实际到账只有570万元”。

  更大的争议出现在此后的一个环节。徐某坚称,他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2010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他曾分4次按照刘强的要求,将600万元通过他姐夫开办的桂林市福瑞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转给刘强朋友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刘强说是帮银行朋友完成年度存款任务”。

  相关转账凭证显示,福瑞公司先后分4次将600万元打入王军账户,而其中570万元得到了一审法院的确认。

  “12月17日我转完账后就去刘强那里要回我的产权证及借款合同、收条等,但是刘强说王军卡上的600万元没有转给他,怕和王军发生纠纷,要我写个还款计划书,我就写下了2010年12月17日还款计划书。”徐某称,他当时并不认识王军。

  不久后他得知,王军已经将钱打给了刘强。相关转账凭证显示,2010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王军将600万元款项分多次打入曹某、廖某账户上。一审法院确认,曹某、廖某系刘强开办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但法院仅认定王军打入两人账中45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开庭时,王军作为证人出庭,证明:“鑫北海饮业公司向刘强还款600万元,该款项汇至王军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到账后,由廖某将还款分批转入曹某等人卡上。实际上本人的该银行卡为刘强借用。”

  曹某、廖某同样通过书面方式,证明自己的银行卡全部都是刘强拿着,款项进出均由刘强掌握支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曹某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但这些证言均未得到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辩称2010年12月17日以前已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但被告徐某仍在当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从而证实福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期转入证人王军600万元与本案无关,故二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还款计划属实否

  刘强在二审答辩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但从一审判决书可看出,其主要判决依据为12月17日的《还款计划》。二审主审法官周宪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判决主要依据是两份《还款计划》,其中最关键是2011年5月11日的《还款计划》。

  二审判决书写道:“2011年5月11日上诉人徐某再次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总欠刘强504万元,因资金有困难,现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前全部归还504万元给刘强。’在上述两份还款计划中,上诉人徐某至2011年5月11日止尚欠被上诉人刘强借款504万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徐某对于这份还款计划的解释是,2011年5月11日,刘强在听说自己资金短缺后,提出帮他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并承诺在银行未放款前可以从他本人的资金中先借款500万元给他,不计利息,只收取手续费4万元。

  “我就按刘强以往借款的惯例,先写下了借条、还款计划等,但事后刘强根本就没有将500万元打给我。”徐某对记者表示,刘强用这份还没有实际生效的《还款计划》来起诉,属于移花接木。

  这样的说法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徐某出具的是《还款计划》而不是‘借款协议’,且该还款计划注明了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总欠刘强504万元。上诉人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其出具的《还款计划》后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已经全部还清本案借款的诉请,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我共计向刘强借过两笔款项共计1160万元,两笔款项都已还清,我手上有1160万元的转账凭证。法院判决除了看书面的《还款计划》以外,为什么不核实一下刘强实际的资金流出?”徐某问记者。

  对此,周宪年表示,法院判决不完全看书面证据,但书面证据是最主要的。对于资金流向,因为徐某和刘强之前有很多资金的往来,“和这个案件关系不是很大我就没去查,我就只管他现在欠的款还了没有”。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刘强也对“移花接木”一说予以否认。

  “篡改”之说何来

  “因为我之前借款的手续还在刘强手上,所以多留了一个心眼,怕他将原来已经归还的两笔款项重复拿出来讨要,就写下了‘2011年5月11日前共借504万元人民币’,没想到刘强最后竟然篡改了资料,向法院起诉我。”徐某在抗诉申请中称。

  他所说的“篡改”,是指2011年5月11日《还款计划》中,原本的“共借504万元”被改成“共欠504万元”。徐某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字之差差别极大,在当地的借贷习惯中,都是先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所以“借”意味着还需要有相关打款凭证来佐证,才能构成完整的借款,而“欠”字则不需要资金往来凭证了,表达的是一种状态。

  《法制日报》记者从这份《还款协议》复印件上看到,其中的确有明显改动痕迹,在整份打印的《还款计划》中,唯独“欠”字是手写的。

  2012年11月20日,徐某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5月11日《还款计划》复印件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包括改动的“欠”字是否为徐某笔迹,以及附在改动处的指纹是否为徐某的。

  鉴定中心最后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分别显示“欠”字并非徐某笔迹,指纹也非徐某所摁。

  如此重要的鉴定,为何等到两审判决结束了才做?面对记者提问,徐某解释称,他和律师都曾经在法庭上提出鉴定申请,但被拒绝了。

  对于这份鉴定的有效性,刘强和周宪年均予以否认。周宪年认为,这是单方委托的;刘强则反问记者:“复印件能做鉴定吗?”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宪年认为,即使“欠”字有改动也并不影响《还款计划》的有效性。以下是记者和周宪年的对话:

  记者:《还款计划》里面如果有一个字改动,会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周宪年:我们认为这个影响不是很大的。我不是说改动影响不是很大,我是说还款计划他自己签了字,是他的真实意愿表达。

  记者:他想真实表达的意思会不会因为这个改动而发生变化呢?

  周宪年:(看完鉴定报告后)这个不需要鉴定也可以看出肯定是改动,这肯定不是打印出来的,这是手写的嘛,关键是这个字究竟是谁写的,你去鉴定也没用,我们只能从证据规则上去看他。

  记者:那这算不算一份有瑕疵的证据?

  周宪年:我们不认为这是有瑕疵的证据。

  记者:上面还有一个指纹,鉴定说不是徐某的。

  周宪年:这个鉴定的文书,是单方委托的,我们不承认。

  记者:法庭上为什么没有同意做鉴定呢?

  周宪年:这个好像是一审的时候过了时间了,证据规则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好像是这样的。二审的时候我们就一般不再做鉴定了。

  记者:“借”字和“欠”字有区别吗?

  周宪年:这个“借”和“欠”是没什么区别的,因为你看后一句,徐某承诺在6月1日前,归还504万元给刘强,如果这个钱没有到徐某的手上,不可能有这句话。

  记者:要不要看款项的实际流动?

  周宪年:款项流动是这样,他前面借了很多债,结账的时候写一个总账,不以以前的为准,我们两个算一个数,把这几单全部加起来,有可能是这样。

  记者:如果法庭委托对原件进行鉴定,指纹、字迹真是假的,会不会对协议产生影响?

  周宪年:我觉得这两个到底是谁改的我不知道,我觉得影响不是很大,即使是去做鉴定,影响也不会很大。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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