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严明,干的却是“黑社会”
2013年01月31日06:4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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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公司”涉黑团伙案庭审现场,21名被告人除3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外,其余都是“80后”和“90后”。
2012年3月22日、23日、29日,连续发生打砸事件的酒吧,该事件发生后,“王氏公司”涉黑团伙浮出水面。
【“王氏公司”组织结构图】
这个自称“王氏公司”的涉黑团伙内部结构严整、纪律严明,成员统一食宿,定期领取生活费,俨然一家正规企业。2012年12月26日,这起由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督办,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俊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上,21名被告人都很年轻,除3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外,其余全都是“80后”和“90后”,年龄最小的到案时还不满18周岁。他们文化程度都不高,大多受过治安处罚,有吸毒、寻衅滋事、抢劫、赌博等违法犯罪前科。
近年来,涉黑团伙“王氏公司”通过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攫取钱财,维持团伙日常运转,为害一方。
恩威并施,老大很有“范儿”
今年35岁的王俊是“王氏公司”的老大,在团伙中年龄最长,按宜兴风俗,团伙成员都称他为“阿哥”,以示尊重和亲近。
这位“阿哥”确实很有老大的范儿,有4个贴身保镖。这4名手下负责每人每天身带刀具保护王俊安全,与其形影不离。平日里,4个人对王俊日常生活的保障分工明确,有负责保管毒品的,有负责拎茶倒水的,有专司开车的,有主抓居室保洁的。什么时候王俊想抽烟了,手一伸,立马就有人递上香烟并点着;他往椅子上一坐,脚一伸,立马就有人上来捏腿捶背。王俊的妻子、孩子也有专人负责开车接送。
“王氏公司”是个讲“规矩”的组织。所有团伙成员都注重维护王俊的面子,都坚守一个信条:不尊重“阿哥”,就是和“王氏公司”过不去,就必须得到“教训”。
2012年3月8日,团伙骨干闫某与王俊一同外出,看到以前跟着王俊厮混的马某把手搭在王俊的肩膀上,觉得是对王俊不敬,上前照着马某的头部就是一拳,然后继续暴打,直到王俊呵止才肯罢手。即便到了该案的庭审现场,这些团伙成员对王俊依然恭敬有加,一如既往地称他“阿哥”,也不敢当面指证他的罪行。
王俊神圣不可侵犯的组织地位,并不是没有来由的。该团伙成员的食宿都由王俊出钱,他还定期发放生活费给大家。每逢手下“小弟”结婚,王俊出手也大方,送的都是几万元的红包。如果有团伙成员被抓坐牢,王俊会安排专人定期探视,该成员出狱,王俊还会派车迎接、摆酒洗尘。
王俊能以如此高超的手段笼络人心、树立威信,与他长期厮混社会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早在10年前,20岁出头的王俊就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经常涉足歌舞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争强斗狠、寻衅滋事,在黑道上小有名气。
2004年8月,王俊在与人斗殴时被砍伤。随后,其团伙受到警方的有力打击,成员四散,有的被判刑,有的潜逃外地,有的被强制戒毒。但王俊向来很讲“义气”,受处理的团伙成员没有供出他的恶行,王俊也很少在团伙作案时亲自出面,因而侥幸成为漏网之鱼。这之后,王俊蛰伏了一段时间。
2009年,团伙原来的骨干成员闫某、蒋某等先后刑满释放,他们重新找到王俊,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年。
经过数年发展,一个以王俊为首,闫某、蒋某等4人为骨干,其余十几个“小弟”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
“纪律”严明,吸冰毒被尿检
“王氏公司”成员杨某的供述中有这样的内容:“‘阳阳’因为晚上在外住宿被骨干成员殴打,‘顺子’有一次没随叫随到被开除,我被开除是因为扬言要砍另一个成员。”
集中住宿,不得随意在外留宿;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叫随到;办事前必须请示,办完事及时汇报;成员之间要团结,不许随意惹事;办事要有勇有谋,遇事要敢打敢冲;不按规矩办事,要受教训甚至被开除……这是王俊为“王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团伙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王俊时常警告手下,不允许他们像小流氓一样惹是生非,不准吸食冰毒,不准赌钱,带队头目之间互相借用手下要经过他同意。而“王氏公司”的最高原则就是必须听王俊的。不听王俊的话,就是违反纪律、冒犯权威,要受严惩。有一次,团伙骨干史某违反王俊不准吸食冰毒的规定,被要求尿检,结果呈阳性。王俊当场打了他几记耳光,警告“以后再‘溜冰’有你好看”。
为加强对团伙的控制,王俊专门安排了出租屋,所有团伙成员都在里面统一食宿,而他的4名贴身保镖则长期吃住在他家。“公司”有3台固定车辆供日常使用,作案工具也统一存放在王俊家的车库里,行动前统一领取,行动后统一归还,不得随便携带使用。
“王氏公司”的日常运作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晰。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是王俊,对团伙负总责,进行幕后指挥。第二层级有闫某、蒋某、余某、史某等骨干成员。其中,闫某、蒋某为带队头目,余某、史某、任某负责“创收”,保障团伙的经济来源。第三个层级是10多名“小弟”,充当保镖和打手,专司打打杀杀。“小弟”又分3组,一组直接由王俊指挥,另两组分别由闫某、蒋某带队。
“王氏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市中心步行街一家酒吧的元首包厢,王俊每天带着贴身保镖到此上班,骨干成员有事可以前来汇报,一般成员不能随便与王俊见面,更不能自行到王俊家里去。
生意兴隆,放贷加收保护费
王俊手下20多个弟兄,每天吃喝玩乐的开销都有几千元,钱从哪儿来呢?王俊从不担心这个问题,因为“王氏公司”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他们做的是投资生意,每个月都有10万到20万元的收入。
其实,所谓的“投资生意”主要是放高利贷和放“水钱”。2008年以来,王俊以每月2到3分利息向亲戚、朋友募集了800多万元,再以每月6分以上利息去放高利贷,非法获利300余万元。自2009年开始,王俊又安排余某、史某、任某到各赌场去放“水钱”(小额贷款),收益更是惊人。1万元“水钱”,每天利息300元。“王氏公司”放的“水钱”和利息没人敢拖欠不还,几年下来收入几十万元。
2011年10月,黄某为他人作担保借了“王氏公司”1万元“水钱”,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3月,团伙成员发现黄某在一家酒吧,立即持刀把黄某逼到一个僻静的篮球场,强迫其跪下,再用电棍击打,先让黄某跪在王俊面前认错,再让他联系亲戚筹钱。最后,黄某被王俊的手下非法拘禁在一个车库里,直到第二天被押回家取了钱才获释。
“王氏公司”还有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保护费。3年来,该团伙为多家游戏室担当保护伞。这些游戏室大多私下经营赌博机,每当店主与参赌人员发生纠纷,又不敢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就向王俊求助。王俊的团伙成员就成了“地下巡警队”,负责“出警”摆平。这些游戏室老板每月都向王俊“缴纳”5000元左右的保护费。
2011年12月的一天,王俊接到自己“罩着”的一家游戏室老板的电话,得知有人在游戏室闹事,当即指使团伙成员携刀具到现场,对闹事者拳打脚踢,致使对方受伤住院,最后以游戏室老板赔偿伤者11万元了结。在王俊涉黑团伙的大力支持保护下,本已绝迹的赌博机又在当地死灰复燃。
“王氏公司”还经常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从中渔利。周某欠任某4万元钱,任某多次催讨无望。2012年3月,任某找到王俊帮忙。王俊就安排手下将周某非法拘禁,一番殴打恐吓,迫使周某交出4万元钱。事后,任某给了王俊2万元好处费。
土崩瓦解,从酒吧被砸开始
2012年3月22日、23日、29日,宜兴城北一家准备开业的酒吧连续遭到一伙蒙面歹徒的持械打砸,蒙受了数万元财物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原来,这家酒吧的老板蒋某曾跟着王俊“混”过,如今单独带领一批手下自立门户。蒋某软硬兼施,赶走了酒吧原老板李某,打算自己经营。2012年3月19日晚,王俊在这家酒吧遇到了蒋某。王俊的手下见蒋某与“阿哥”说话口气张狂、态度不恭,便指责蒋某没大没小,冲上去就打,又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蒋某一伙人乱砍,致多人多处轻微伤。
王俊因为蒋某自立门户又不念“旧情”,心里一直不舒服。得知他经营的酒吧即将开业,就指使手下几次去砸场子。同时,王俊获悉原先承包酒吧的李某对蒋某霸占酒吧心存不满,就主动联系李某,以帮李某出气砸酒吧为由,向其索要5万元“劳务费”,后李某慑于王俊的恶名,迫不得已分两次给他4万元了事。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展开摸底排查,发现了以王俊为首的黑恶势力称霸一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线索。该案立案侦查后,王俊团伙成员相继在宜兴地区和淮安、连云港等地落网,案情也逐渐明朗,“王氏公司”涉黑团伙浮出水面。2012年5月19日,王俊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批准逮捕。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王俊犯罪时间跨度较长,前后达10年之久,案情复杂,直接指证王俊的罪证不多。为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建议重点向团伙内部“反水”成员取证。侦查人员加强了对团伙骨干成员的刑事政策宣讲,鼓励他们检举揭发王俊的罪行,勾画了团伙结构图,围绕团伙组织特征、经济基础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固定证据,最终形成完整链条,迫使王俊低头认罪,“王氏公司”土崩瓦解。
2012年12月26日,该涉黑团伙主犯王俊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3000元;闫某、蒋某、余某、史某等20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日前,该案上诉期满,21名被告人无一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后点评
当前,因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信贷收紧,一些企业、个人的资金渴望得不到满足,催生了大量民间高息融资、借贷行为。一些梦想不劳而获、轻松赚钱的犯罪分子,盯上这个空隙,非法放贷,强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捞取不义之财,既扰乱人们正常生活秩序,又破坏市场经济环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检察机关理应承担起护航经济发展的重任,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快从重打击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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