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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紧急叫停在建违法建筑

2013年07月29日06:4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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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目前存量违法建筑7726.635万平方米,估计实际量将超过1亿平方米,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三改一拆”行动,将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

  201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了城乡规划管理与规范建设,但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随着“三改一拆”拆违执法力度的加大,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了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

  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规定明确,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规定还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处置,该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对在建违法建筑紧急叫停,最大程度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被视为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最佳处置办法。

  在该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须待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草案规定“即查即拆”与此规定不相一致。

  对此,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专家论证。大多数专家认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而规定的对继续建设部分的“即查即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为遏制违法建筑抢建蓄建现象,规定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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