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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2013年08月14日10:48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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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到2020 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张德江委员长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党中央突出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什么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了精辟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理解,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我们要从必要性和艰巨性这两方面来加深理解。了解必要性以增强自觉性,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条必由之路,除此别无他途;了解艰巨性以增强坚定性,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进行不懈奋斗、付出艰辛努力。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作出的必然选择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条客观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历史使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党对自己历史使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新中国的建立,应当是我们党从领导人民闹革命的革命党,转变成为领导人民搞建设的执政党的转折点。1954 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法律基础。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初步建立,是党领导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新起点,党的八大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遗憾的是,八大提出的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主张,没有一以贯之地得到贯彻。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提出,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严重挫折和损失。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折,我们党开始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真正转变的伟大历程,先后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战略方针。党的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就从指导方针和理论上完成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国家与集体、个人,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深刻调整,客观上要求执政党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善于通过国家机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说,党的历史使命发生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从根本上说,执政党的任务就是治国理政,通过总结实践经验、集中人民智慧,提出党的主张,解决国家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而法律是实践证明的正确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制度化、定型化,正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的。因此,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必须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全国上下一体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利于保证党执政兴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有利于持续推进各方面的改革,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的建设与发展。

  再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个领域,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在根本上要依靠法治来保障,通过法治来推动。现在距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也就七八年,时间十分紧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期盼越来越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最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推进各领域改革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瓶颈期”,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最佳途径。从我国历史看,很多重大改革都是从变法开始的;从国外情况看,法国推行养老制度改革,美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都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因此,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让政府和人民共享法治红利,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艰巨繁重

  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领域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当前最大公约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逐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所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其中突出的一项成就是,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作为一个大国、一个大党,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据自己的国情,扎实推进立法工作,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体系,使我们站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从历史原因来看,中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可见,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封建专制传统、人治文化根深蒂固、经济社会发展又不平衡的国家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面对比其他国家更多复杂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有法不依的“短板”效应愈发明显。有的同志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制度视为障碍、绊脚石,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形成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两张皮”。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习惯于拍脑袋发号施令,甚至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党的威信和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坚持有法必依,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攻坚环节。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可能成为依法治国的“瓶颈”和阻力,而且会影响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受到削弱、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受到影响。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更多的是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更多是不作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与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缺少敬畏,不习惯在法治轨道上用权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有的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在执法上不作为,讲人情,不讲原则,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比较普遍,结果是老实人吃亏,既放纵了违法行为,又打击了守法的积极性。有的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只看眼前、忽视长远,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只顾政绩、不顾群众。这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又难免造成新的社会热点问题。三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当前,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一些人只想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和义务;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不习惯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热衷于“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理性、非法治效果。

  总之,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到2020 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谋划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着力点

  我体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执政党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政策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实现其政治主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强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推动改革发展,努力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党更加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手段用活用好,把立法资源用足用全,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凝聚社会共识、巩固执政地位、引领改革发展。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我们有条件也有能力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压力大,社会矛盾复杂凸显,需要解决的问题千头万绪,更要强调运用立法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讨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形成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规则。我们党越重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就越有权威,党的主张就越容易被社会认同。

  怎样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一,要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立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仅仅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有机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降低改革成本,又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为改革决策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第二,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应兴应革的事,有了政治决策之后,应尽可能先立法、后推行。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也应是立法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当吸收立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进行。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比如,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去年12 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这就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可行范例。只有这样,改革才会更具合法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才能不断突破、持续推进。第三,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增强立法针对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二是,增强立法及时性。立法既要精雕细刻,又要反应灵敏、下先手棋。要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

  法律立改废条件暂不具备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立法中,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能具体规定的就应当明确规定,能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就不一定另搞配套法规。四是,增强立法系统性。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组合协同,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以切实提高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效。

  (二)始终坚持严格执法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执法主体,80% 以上的法律和法规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活动来实施的。忠实执行法律法规,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坚持严格执法,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具体说,要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程序和证据都要符合规范;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行政相对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坚持严格执法,要注意处理好执法中“软”与“硬”的关系。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充分运用执法手段,该出手的时候及时出手,该整治的依法坚决整治,该管理的依法坚决管理,决不临场退缩,决不姑息迁就。如果该“硬”的时候“硬”不起来,特别是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或者不出手,不敢管、不愿管,从而放纵违法犯罪;或者出手不及时,从而贻误时机;或者出手不到位,从而留下隐患,那么“硬”不起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本来可以及时制止的苗头未能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局面失控。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件,都有着这方面的深刻教训。从“软”的一面看,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的同时,注重谦和抑制,把握宽严相济,注意方式方法,该轻则轻,可缓则缓,同时给予适当的人性关怀。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要尊重其人格,体谅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刚柔并蓄。如果该“软”的时候“软”不下去,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使执法工作遭遇阻力、执法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可能导致执法者和当事人对立不断升级,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新疆博州青得里边防派出所民警向边境一线地区牧民、务工人员宣讲法律常识,以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摄影/ 李德模

  坚持严格执法,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律不能替代他律,信任不能替代监督。首先,必须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是透明的笼子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对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为规范、实施程序和违法责任等作了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其次,执法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还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此外,在信息社会,还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不护短,把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

  (三)积极推进全民守法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体会,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就是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对法治有信心。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不如靠关系,找法院不如找领导,“明规则”不如“潜规则”,那法治社会就建不成,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也将失去坚实的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大力推动全民守法作为重要支撑,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形成以尊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打铁要靠自身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要首先做到,要求人民群众不做的,领导干部就不能自己坏了规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就要带头守法。

  《论语》有句话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守法,做守法的楷模,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必将有力地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实际上,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老百姓是服气的,也是拥护的。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关键要尽快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法治思维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是一种观念,即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这是思想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和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宪法法律的敬畏,就是要将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植于心,忠于宪法,在遵守宪法法律上作表率;践行宪法,在施行宪法法律上做贡献;维护宪法,在捍卫宪法法律上下功夫。其次是一种意识,即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这是思维模式。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而言,我们无论是作决策还是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定程序,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后,归根到底是一种信仰,即将依法办事作为从政底线。这是思想境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是政府活动,还是公民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能逾越。无论是“循吏”还是“能吏”,都应当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靠法律规则推进改革、实施治理。即使是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前提仍然是个认识问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像重视经济建设一样重视法治建设,要像认识发展这个硬道理一样认识法治也是硬道理,把法治建设作为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妥善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更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坚决纠正把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维稳的不正确观念,切实将推进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方法就是两个字,学习,学习,还是学习。学习要先从宪法抓起。过去是“半部论语治天下”,现在则要强调“一部宪法治天下”。对于领导干部,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认真学法,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实现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领导干部只有勤于学法,才能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并转化为守法的自觉和用法的能力。要通过学法,让依法办事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广泛共识和行为准则,让“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成为自觉行动。

  其次,要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推动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样,也是一篇大文章。我们在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道德建设、社会组织等在规范公民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推动全民守法,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当前,我们要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目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过程都成为宣传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让人民群众在人大每一次立法、政府每一项执法措施、司法机关每一个案件审理中都感受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确保宪法法律深入人心。要努力让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让法治文化全面替代人治文化,让规则意识全面取代关系意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群众基础。

  第二,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教育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履行义务。我们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历史上非常注重道德在治国理政、为人处世中的作用,讲究德主刑辅,讲究道德教化。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因此,在推进全民守法进程中,要注重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尤其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另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具有刚性特征的法律的有益补充。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有利于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强化公民意识,培育全民守法习惯。

  第三,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公民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全民守法,必须重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朝代更迭,但社会基层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与宗族家庭的作用有很大关系。民间发生纠纷冲突时,族长出面即可调停。很多矛盾纠纷都能按照乡规民约族法得到化解。这是中国社会历史上特有的一种“自组织”形态,具有一定的基层群众自治成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模式被打破。社会成员以单位或户籍地组织起来成为“单位人”,各级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实施着社会管理,形成了一种“他组织”模式。这也能解决问题。但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单位人”又变成“社会人”的今天,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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