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乘客诉地铁公司“第一案”宣判
2013年11月14日15: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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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乘坐地铁里的自动扶梯摔倒后,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将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2.9万余元。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过10月8日的开庭审理后,已于近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原告已80高龄,被告作为一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自愿按照原告诉请金额的30%对原告进行补偿,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8800元。
据了解,杭州地铁自开通以来,已有不少乘客摔伤。乘客起诉杭州地铁的案件包括本案在内,今年已有两例,此前一例已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而江干区法院这次判决成为杭州地铁“公审第一案”。
老人:自动扶梯速度过快
摔伤的老人姓王,家住江干区三里亭,身体硬朗,常一个人坐公交车出门逛逛。杭州地铁开通后,她也开始坐地铁出行。
今年2月16日,王老太从九堡站乘坐地铁至闸弄口站。
当天8时25分左右,王老太从闸弄口地铁站A出口乘自动扶梯时,突然感觉扶梯跳了一下,自己抓不牢扶手坐倒,滚落至电梯底部,又随电梯运行至电梯上口。好在有乘客将王老太扶住,并向地铁保安和工作人员呼救,王老太才得以脱险。
地铁监控视频显示,王老太是在8时25分45秒摔倒,摔倒40秒后,到达了电梯上口;8时27分12秒,地铁公司保安到达事故第一现场的电梯下口,15秒后到达电梯上口。
王老太随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轻型颅脑外伤即脑震荡、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及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多天后继续康复治疗,5月25日回家休养。
康复后,王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6日,江干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于10月8日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王老太的代理人认为,自动扶梯是杭州地铁1号线供乘客上下地铁站的配套设施,地铁公司是杭州地铁1号线的管理人,应向乘客提供安全乘车的配套设施,由于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斜度陡、速度快,已多次发生老人摔倒摔伤的事故,被告一直未能重视,没有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代理人还认为,事发时,自动扶梯边没有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且电梯的速度是每秒0.65米,超出国家和欧洲标准每秒0.5米;电梯斜度远大于50度,而从国家标准和人身舒适度讲,30度是最合适的;被告为节省空间,将电梯的斜度抬高,超过了30度的国家标准,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企业: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是扶梯速度过快还是老人的站姿有问题?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老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有无法律依据?庭审围绕以上焦点展开辩论。
地铁公司代理人沈陶源称,原告代理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摔倒的原因是其违反《杭州地铁乘客守则》第七条,未靠右站立,同时身体左倾,并将头部探出电梯左侧安全区域,身体与左侧扶手带下的安全挡板发生摩擦,致身体上升速度小于电梯上行速度,因惯性失去平衡,后倾倒地。
沈陶源说,原告摔倒后意识清醒,坐在电梯上到达电梯顶端,车站的一名保洁员和一名保安听到呼救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值班站长、站务员也迅速到达现场,将原告扶上轮椅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其间,车站通过询问得知其家属电话并通知了家属,工作人员还垫付了初诊当天354.2元医药费用。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地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部电梯并通知了电梯生产厂家,待厂家派员到场检测、确认电梯无故障后才恢复使用。
为此,地铁公司还举证称,从当天的视频和电梯公司维修的反馈函可以看出,地铁闸弄口站A端出入口的上行电梯自始至终处于匀速平稳运行状态,不存在跳动震动、急停急转、忽快忽慢等情况,且电梯的斜度、速度也都符合相应的国家设计安装标准,扶梯口地面干净干燥、无污渍水渍,灯光照明良好,电梯口没有任何障碍物和第三人的干扰,地面、墙面、电梯扶手两侧均有明显的乘梯警示标识。
沈陶源表示,事发后,被告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配套设施与服务均符合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至于地铁里的自动扶梯比商场里的速度快这一问题,沈陶源解释说:“这是因为用途不同,综合各方面因素来设定电梯运行速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因为公共场所客流量大,速度慢会达不到客流要求,所以设定在每秒0.65米。据了解,在北京、上海都将地铁电梯速度设定在每秒0.65米,香港地铁电梯的速度是每秒0.75米,速度快的话,斜度会相应放缓。”
法院: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法庭调查期间,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询问了20多个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乘坐的自动扶梯,其额定速度为每秒0.65米,倾斜角度为30度,均符合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被告在该部自动扶梯的周边醒目位置亦设置了与安全乘梯相关的警示标识。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如果上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出站时摔倒并受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其理由是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斜度陡、速度快,且在原告乘坐的过程中突然出现跳动,致原告摔倒受伤。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可知,原告乘坐的自动扶梯在事发当时运行平稳,并不存在突然跳动的情形。
同时,该部自动扶梯的额定速度与倾斜角度均符合安全规范,被告也设置了与安全乘梯相关的警示标识,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受伤后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地铁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人民币8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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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4日22时20分左右,广东省广州市市民彭女士乘坐地铁到达珠江新城站,从站台乘坐扶手电梯出站。就在电梯行至过半的时候,彭女士突然和母亲双双从运行中的电梯上后仰滚落。事故造成两人严重受伤。年纪较轻的彭女士全身多处摔得青肿,右腰和脚踝也扭伤。彭女士73岁的母亲摔破了脑袋和小腿,血流不止。
彭女士回忆,当时自己只“感觉有一股往后扯的力”,然后就摔得七荤八素,“我觉得是电梯设备突然出现变速”。
广州地铁相关负责人说,我们根据监控视频判断,当时的电梯扶手带及梯级都保持匀速状态。事故原因很可能出自母女俩自身。(见习记者 王春)
□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类似乘坐公共场所电梯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此类情形不仅给群众个体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引发纠纷矛盾,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所以,不管是从保障群众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构建平安公共环境的角度来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尽到事前提示义务,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制定充分、可行的应急预案。(余飞)
(责编:陈芳(实习)、田兴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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