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建设行政执法主体
2013年11月15日06:2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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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条例的制定旨在治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建设行为和建设行政执法乱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咏中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任重道远,建筑市场亟待规范,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在城乡规划中不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破坏风景名胜区;部分违规拆迁征收,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损害群众权益;房地产领域违规预售销售、超容积率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在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出借转让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确,职责不统一;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惩治不力、处置不当,甚至以罚代管;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罚,交叉、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查处建设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效率,草案进行了行政执法授权,将原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稽查执法机构行使,由执法机构依法组织或参与对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市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草案对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还专门设置了救济条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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