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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去除剃光头等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2014年03月08日15:03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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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程明辉)“在审判中,很多出庭被告人被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认为是犯罪了,这明显与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是违背的!”今年两会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建议去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张立勇代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中穿着印有看守所名称、编号的“号服”,一些男性被告人还被剃光头发,还有被告人带着手铐进入法庭,坐在“低栅栏”中受审。这些做法就像是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

  “这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应当予以去除。”张立勇说。

  张立勇代表表示,强令在押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是违法的,让出庭被告人穿“号服”也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还有不少地方随意扩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戴戒具的范围,而且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里受审也不符合新司法理念。

  张立勇代表说,“犯罪化”标签有多重弊端。如: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但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实质上已经把他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了,而且给社会公众一种明显的暗示,就是这个人“有罪”。

  另外,这也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不仅影响被告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辩结构的失衡。

  张立勇代表建议,应有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联合下发规范性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强令“剃光头”、“穿号服”、违法“加戴戒具”等问题。同时废止1997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的规定。规定被告人使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的桌椅,并可根据庭审安全的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纸笔。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不得采用“低栅栏”。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脱去“号服”,除了过于不严肃的服装外,允许其着便装。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去掉手铐。除因暴力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禁止给被告人戴脚镣。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戒具。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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