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李宣良)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明确了公祭目的、国家公祭日日期、公祭的对象等,但对公祭的时机、主体的职责和义务、程序和方式等没有作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军事科学院国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舟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祭日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祭法。”
陈舟表示,公祭是一种祭奠活动,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实施,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国家公祭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可以使公祭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这位长期研究国际战略问题的军事专家表示,以国家公祭形式来祭奠战争或灾难死难者已成为国际惯例。公祭活动一般都要采取一定的仪式,如一些西方国家在二战大屠杀纪念日举行的悼念活动,包括全国或政府机构降半旗、议会举行追悼会、领导人敬献花圈、所有电视台广播电台报道相关活动、娱乐场所全部关闭等,逢十周年纪念日还邀请外国领导人出席悼念活动。
“制定公祭法,有利于公祭仪式规范可行。”陈舟建议,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进行公祭的时机和主体,包括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国家层面的公祭,在什么情形下进行省、市、县一级的公祭。同时,还应该明确国家公祭的方式,对降半旗、集体默哀、拉响防空警报、停止各类娱乐活动等措施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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