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王思北、杨维汉)“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内容引起高度关注。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司法人员在侦办案件时一定要戴上“紧箍咒”,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红线不可逾越,禁区不能突破”。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在检察官张飚的不懈努力下,浙江高院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被羁押已近10载的叔侄被当庭释放;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多次审理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去年,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决心。
“从数量上看,冤假错案虽然不多,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跟着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对于已发生的错案,不能只是出现一起纠正一起,‘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看来,冤错案件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面对疑案过于迁就,勉强下判,导致了冤错案件发生。”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考评指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办案人员越过法律底线,酿成冤假错案。”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