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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坚谈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原因

2014年03月10日20:1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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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3月10日晚1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与网民在线交流。【点击进入直播页面】

  人民网网友“可可2010”:请问张坚院长:近几年,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另外也请您从司法部门立法执法角度谈谈有没有可能改变这一现象?为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谢谢人民网网友"可可"的提问,这个问题是我参加人代会带来的议案。"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我也一直在研究,并进行了调研。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还较突出。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等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存有冲突。三是同类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四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

  近年来,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办理侵权赔偿案件的水平和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步完善,城乡之间的差别将逐步缩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会切实得到解决。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我们将不断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统一侵权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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