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0日18: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手机看新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 薛海燕 专栏)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亭湖区雅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苏珍代表告诉记者,目前,社区居委会的法人地位、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形式、选民及候选人的条件、选举过程的监督、工作经费、居委会人员待遇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苏珍。(图片来源:资料图)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现行的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居委会也有了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
苏珍说,2011年6月30日,民政部启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但时至今日,该项工作仍未完成。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法律修订草案,在修订中要注意突出强化社区居委会的主体地位,丰富其自治功能,从新的组织法层面对如何增强自治能力做出制度安排;将“政社互动”相关内容吸纳到新的居委会组织法中,清晰准确界定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关系和权力边界,将社区居委会承办和需协助事项以法定形式加以确定;还要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大力改善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留住大学生社工等各类人才。
代表委员小资料
苏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亭湖区雅和社区居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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