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事·锐话题·纠正冤假错案之二)对冤假错案要“纠错”也要“究责”
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说,法院要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说,2013年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体现了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理念。近年来,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关注。纠错本身就是进步,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坚决防止新发生冤假错案,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发现的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3年,浙江省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社会影响很大的冤假错案。事实证明,依法及时、迅速地纠正错案,是重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重树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两高报告中提出的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及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对办案人员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只有责任倒查、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者心存敬畏,对案件质量负责,加强学习,及时清除不合时宜的观念。对于违反法律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该不论时隔多么久远,都要坚决依法处理、终身追责。
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因”。深究原因,才能查摆出问题所在,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能够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厘清办案理念,提升依法公正办案的能力。
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要充分加强对刑事辩护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环境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让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防止冤假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仅靠司法机关的“自查”,还应引入冤假错案的社会发现机制,欢迎社会和舆论的依法监督。 (“中国网事”记者杨金志 岳德亮)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