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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民主立法的一个范例

世文

2014年08月06日14:12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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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上,企业破产法草案从最初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展开博弈,经过反复协商,到最后总体上达成共识、高票通过,生动地展示了立法民主精神,堪称一个民主立法范例。

  企业破产法草案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

  过去,国有企业长期吃国家的“大锅饭”,一旦陷入困境就依靠国家财政和行政手段关、停、并、转,把濒危的穷厂并到富厂,继而又把富厂吃穷,形成恶性循环。1986年6 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这部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为市场竞争确立一个优胜劣汰的企业退出机制,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1984 年5 月,针对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严重现象,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5 年7 月,国务院决定启动企业破产法的起草。1986 年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企业破产法草案。3 月,草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6 月,正式列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程进行初审。

  1986 年6 月16 日,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中)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左一为彭真,右一为陈丕显。摄影/ 崔宝林

  1986 年8 月27 日至9 月5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法律委员会修改稿)继续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条件是否具备问题上仍有不同意见。8 月19日至21 日,法律委员会连续3 天开会对草案进行审议,部分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多数委员不赞成现在制定企业破产法。8月20 日上午,财经委员会开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参加会议的11 名委员中有9 人也不同意现在制定企业破产法。

  面临这种局面,国务院派专人找时任委员长的彭真,说明国务院主要领导人很重视这部法律,意在通过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倒逼”国有企业改革,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由于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条件尚不具备,根据彭真的提议,从9 月3 日开始,常委会连续3 天召开联组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中央电视台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社会反响很大。

  联组会这种审议议案的方式,萌芽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后期,盛行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各项议案先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和报告,然后分组进行审议,最后在闭幕的全体会议上表决。分组会议的优点是人数少、发言机会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缺陷是信息量受限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说各话,意见交锋较少,关键问题难以“聚焦”,审议深入不够。联组会议是在分组审议基础上,各组合在一起开会,交流分组会议审议情况,就议案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不同意见进行“交锋”,直至找到问题症结,力求在矛盾焦点上画出“杠杠”,达成共识,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9 月的3 次联组会议是在人民大会堂园厅举行的。当时,会场里的沙发椅按座谈会形式摆放,不摆桌签,不设主席台,只设主持人的位子。常委会组成人员入场后自选座位,形成一个半圆形座谈会式会场。大家的发言是自由的,没有既定顺序,可以有准备地发言,也可以即席发言。相同的意见可以相互补充,不同的意见可以相互辩论。委员长、副委员长的发言,都是同大家平等地交换意见,不作“暗示”,更不是“拍板”作“结论”。在审议过程中,彭真多次申明:“我的话又算又不算,对的就算,不对的就不算;大家赞成就算,大家不赞成就重来。”会上,各种意见充分展开交锋,气氛相当活跃。

  争辩是理清分歧的最好方式。在联组会议一次又一次的交锋中,双方观点越辩越明。

  反对的意见认为:一、国有企业亏损招致破产的原因很复杂,政府决策、部门干预、建厂失误、企业负担重、原材料涨价,如此等等,这些外部原因是第一位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是第二位的。二、当前,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尚未落实,政企分开尚未实现,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然不少,企业亏损不能以破产的方式完全由企业承担责任。三、迄今为止,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平等的竞争条件尚不具备,以破产方式让企业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四、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待业的问题如何解决尚无实践经验,职工缺乏思想准备,一旦失业了,生活无保障,可能会闹事,影响社会安定。五、按照常理,应该先有国有企业法,然后再制定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法尚未出台,先搞一个企业破产法,这就好比还没有“出生证”,就先发个“死亡证”,实在不顺。宋绍文委员明确表示不赞成现在制定企业破产法。韩哲一委员认为,现在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机不成熟,反对本次会议通过。

(责编:刘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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