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广告法:虚假广告应重罚 举报人应奖励
2014年08月30日20:2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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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许多委员提出,现行修改已经大大提高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但制度细节还可完善,例如对举报虚假广告者实行奖励等。
根据修订草案第27条,虚假广告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修订草案第54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需被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员意见:扩大虚假广告范畴 加重处罚
董中原委员建议,还有四种情形也可以加入虚假广告范畴:(一)对商品做片面宣传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四)以造成与竞争者商品或服务混淆的方式进行宣传的。
他的理由是,虚假广告的定义包括“引人误解”,但具体列举中却没有列出引人误解的情形,现实中大量存在引人误解但所述事实并非虚假的情况,对此类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广告法应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并列举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白志健委员则认为,草案对发布虚假广告等五种情形的处罚以广告费用为准线,但事实上,相对于违法行为所获经济利益,广告费是微乎其微的,这样的处罚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他建议将54条中的“广告费用”修改为“违法所得”。
委员意见:增加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
李景田委员说,建议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在广告监管中尽管行政机关有主动执法权,但由于人力、物力受限,监管往往不足;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他建议加入如下条文:“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
孙大发委员也提出,如果对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不仅能够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还能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使消费者成为虚假广告的“天敌”。
(责编: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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