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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4年09月28日10:47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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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作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67人次发言。8月30日,张平副委员长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9人次发言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把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本届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创新政府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问题突出,管理服务意识和能力较弱,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希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力度,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创业办事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举措切实落地。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可以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仍由政府审批,不利于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建议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交给市场和社会。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梳理的基础上进行逐项筛选,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更大的决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凡是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行使更加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下放,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的领域存在放虚不放实、放小不放大、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市场主体和公众对“松绑”的实际感受还不明显。建议完善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采取主管部门自我改革与外部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敢于“啃硬骨头”,破除部门利益藩篱,进一步取消或下放投资、创新、就业等领域中社会普遍关注、“含金量更高”的行政审批项目,努力做到“减量、提质、增效”,保证改革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应从取消和下放逐步转向确权和规范,到2020年全面实行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规范力度,完善各类人才职业标准,切实解决过多、过滥、过细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不同部门共同负责审批的项目,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时缺乏沟通,没有同步进行;一些下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出现“中梗阻”问题;各地方政府对行政审批的范围界定、统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差别较大,影响对改革成效的准确评价。许多出席人员建议强化国务院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改革措施部门化、碎片化问题,避免因改革措施不衔接甚至有矛盾,给市场主体和公众造成新的负担。加强对地方政府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衔接工作方案,提出承接配套措施,并通过监督检查或者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查找问题,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增强基层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地方承接审批权能力,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配套设施设备,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进行,确保下放的审批权落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深入研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遇到的基础性、共性问题,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协同推进,当前应尽快提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界定标准、统计口径、清理要求等统一适用的规范。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一些保留的审批事项实际操作不够规范,存在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审批部门垄断性强、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各种名义的变相审批依然不少。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论证。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在审批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禁止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同时探索建立审批事项动态清理机制。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以往行政审批“重审批、轻监管”,“严准入、松管理”,改革后如果后续监管跟不上,必然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在大力简政放权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整合执法资源,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切实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项。部分出席人员强调,不能只谈放权,还要做到放而不乱。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应坚持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和措施,争取放、管的机制措施同步出台、同步实施,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和工作真空。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表面上看是为了简政放权,但根本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市场作用与政府职能的界限,放开市场“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看得见的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进一步优化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和职能配置,解决好部门职权交叉、监管资源分散、重微观事务轻宏观管理等问题。特别是要加强机构整合精简、人员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工作,把资金、技术、服务更多地向基层倾斜。一些出席人员认为,随着行政审批事项大大减少,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改进和加强公共服务上来,做好“补短板”、“兜底线”的民生保障工作。建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积极转变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真正让企业、让群众感到负担减轻、办事方便。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够健全,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应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要着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同行政机关脱钩,去除行政化烙印,全面提升依法自律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充分激发和释放社会发展活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社会服务职能,把可以由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业务范围、价格管理、质量标准体系等事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慈善法等法律,使社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活动、蓬勃发展。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采取一揽子的方式修改相关法律20部,国务院先后四次修改、废止行政法规66部,有效解决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问题。为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建议国务院全面集中清理行政审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请修改有关法律,把改革攻坚克难与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更好地结合起来。许多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90%左右是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建议地方政府抓紧研究梳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在广泛征求意见、通盘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提出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的意见,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开展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在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修改程序。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地方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力、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改革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政府这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客观真实,所提建议务实中肯、专业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作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67人次发言。8月30日,张平副委员长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9人次发言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把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本届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创新政府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问题突出,管理服务意识和能力较弱,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希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力度,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创业办事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举措切实落地。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可以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仍由政府审批,不利于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建议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交给市场和社会。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梳理的基础上进行逐项筛选,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更大的决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凡是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行使更加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下放,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的领域存在放虚不放实、放小不放大、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市场主体和公众对“松绑”的实际感受还不明显。建议完善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采取主管部门自我改革与外部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敢于“啃硬骨头”,破除部门利益藩篱,进一步取消或下放投资、创新、就业等领域中社会普遍关注、“含金量更高”的行政审批项目,努力做到“减量、提质、增效”,保证改革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应从取消和下放逐步转向确权和规范,到2020年全面实行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规范力度,完善各类人才职业标准,切实解决过多、过滥、过细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不同部门共同负责审批的项目,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时缺乏沟通,没有同步进行;一些下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出现“中梗阻”问题;各地方政府对行政审批的范围界定、统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差别较大,影响对改革成效的准确评价。许多出席人员建议强化国务院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改革措施部门化、碎片化问题,避免因改革措施不衔接甚至有矛盾,给市场主体和公众造成新的负担。加强对地方政府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衔接工作方案,提出承接配套措施,并通过监督检查或者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查找问题,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增强基层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地方承接审批权能力,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配套设施设备,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进行,确保下放的审批权落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深入研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遇到的基础性、共性问题,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协同推进,当前应尽快提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界定标准、统计口径、清理要求等统一适用的规范。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一些保留的审批事项实际操作不够规范,存在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审批部门垄断性强、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各种名义的变相审批依然不少。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论证。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在审批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禁止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同时探索建立审批事项动态清理机制。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以往行政审批“重审批、轻监管”,“严准入、松管理”,改革后如果后续监管跟不上,必然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在大力简政放权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整合执法资源,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切实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项。部分出席人员强调,不能只谈放权,还要做到放而不乱。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应坚持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和措施,争取放、管的机制措施同步出台、同步实施,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和工作真空。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表面上看是为了简政放权,但根本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市场作用与政府职能的界限,放开市场“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看得见的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进一步优化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和职能配置,解决好部门职权交叉、监管资源分散、重微观事务轻宏观管理等问题。特别是要加强机构整合精简、人员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工作,把资金、技术、服务更多地向基层倾斜。一些出席人员认为,随着行政审批事项大大减少,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改进和加强公共服务上来,做好“补短板”、“兜底线”的民生保障工作。建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积极转变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真正让企业、让群众感到负担减轻、办事方便。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够健全,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应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要着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同行政机关脱钩,去除行政化烙印,全面提升依法自律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充分激发和释放社会发展活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社会服务职能,把可以由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业务范围、价格管理、质量标准体系等事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慈善法等法律,使社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活动、蓬勃发展。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采取一揽子的方式修改相关法律20部,国务院先后四次修改、废止行政法规66部,有效解决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问题。为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建议国务院全面集中清理行政审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请修改有关法律,把改革攻坚克难与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更好地结合起来。许多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90%左右是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建议地方政府抓紧研究梳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在广泛征求意见、通盘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提出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的意见,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开展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在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修改程序。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地方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力、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改革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政府这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客观真实,所提建议务实中肯、专业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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