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人民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曹建明
2014年09月29日14:2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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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此诞生,翻开了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一页。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值得我们永远铭记的历史性时刻。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强调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指明了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石构建的。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行了艰辛探索。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开始探索实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构建检察制度,1947年东北地区建立的关东解放区,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从此把检察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揭开了人民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后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检察制度也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一次又一次被削弱,直到被彻底砸烂。经历十年浩劫之后,人大制度得到恢复和完善,也推动了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1978年3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从根本上讲,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国家权力授予不同机关行使,客观上要求对权力运行有一个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就是其中重要一环。在创制和构建国家政治制度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检察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和安排。第一,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第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第三,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四,检察机关承担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职责。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牢牢把握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显著优越性和内在合理性。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就必须坚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支重要力量,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如果在方向问题上出现偏差,就会发生根本性、全局性、颠覆性的错误。特别是在当前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发展进程中,各种政治观点、法学思想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我们必须防止以西方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为坐标来设计和发展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我们既不能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也不能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我们要切实增强政治定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就是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检察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对检察机关作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基本定位,对此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真正做到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一要维护人民利益。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保障人民权利。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三要接受人民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凝聚起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四要践行群众路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人民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更好地服务人民。
三、加强检察监督,确保法律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定出来后不可能自行于世,更不可能自动发挥作用。只有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担负着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而且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法律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十分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初在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突出强调“要加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而且还鲜明指出“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这一重要论述,把检察监督纳入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并作为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机关确保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党和人民的期待,面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呼唤,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一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完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机制,强化举报线索管理,做到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认真核查。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二要加强和规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们国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就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就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就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案,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探索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立法、监督调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把人大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努力为代表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坚持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
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检察制度好不好,关键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是否适应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是否适应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内在要求。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出科学的、先进的内在品质。我们要有这样的制度自信,要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我们要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契机,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增强和扩大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和特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活力。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检察环节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完善的、成熟的经验,及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上升为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的60年光辉历程,生动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力量,也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责编:刘茸、杨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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