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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河道采砂条例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2015年04月20日09:2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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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四川省水利厅厅长冷刚介绍,四川是千河之省,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368条,总长度8.5万公里,河道和采砂管理战线长、难度大。近年来,随着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等迅速发展,河道砂石资源需求量大,一些企业和个人纷纷进入河道采砂行业。当前的河道采砂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台条例是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保障涉河工程安全的需要。

管理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水利、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无明确的责权分工,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而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确保四川省河道采砂的有序可控。

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渔业、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

四川省现行的河道采砂许可机制,是依据2006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和河道采砂部门规章建立的,在法律层面还是空白,在指导四川省河道采砂的开采拍卖和行政许可上权威性不足,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河道采砂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以及开采前期所需开展的论证分析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出让决定。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年。

草案规定,获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草案还规定,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申请符合规定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河道采砂申请符合规定的,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与水资源、矿产资源等一样,是国家的有限资源,不是绝对的可再生资源。河道砂石开采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建设材料,应当同其他矿产一样,谁使用谁付费。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会改变河道河势稳定,对沿河水工程(如防洪工程、拦河大坝、跨河桥梁、航道等)带来一定影响,需要长期治理维护。收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治理及河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是必要的。同时,利用征收砂石资源费的价格杠杆调节,限制无节制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既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又利于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

草案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河道采砂监管是整个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四川省多年的河道采砂管理经验,参考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要求,需要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负责制,由地方政府牵头,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河道巡查制度,增加运输环节监管,加大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通过设置专管机构、增加管理人员、配置管理设备装备、开展河道采砂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管,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定,有利于最终建立一套有效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体系。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草案规定,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河床平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本报记者杨傲多)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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