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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出台专门立法 为脱贫攻坚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03月27日08:48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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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表建议出台专门立法为脱贫攻坚提供法治保障——推动扶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2020年是脱贫攻坚全面收官之年。越到决胜时期,扶贫工作的难点就愈加显现。其中,如何为扶贫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难点之一。

加快扶贫开发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扶贫法律法规仍是空白。

扶贫开发存在诸多难点问题,必须依靠法治方式加以解决。鉴于此,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快国家层面扶贫开发立法,将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和制度性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社会各界的扶贫责任、权利和义务。

国家层面扶贫立法仍处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我国经过大规模农村扶贫开发,在领导体制、推进机制、精准方法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成果,但一直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其固化。

早在2009年,国务院扶贫办就启动了农村扶贫开发法的前期工作,制定了立法方案、开展了前期调研。2012年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农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单位组成的扶贫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农村扶贫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外,河南、湖北、湖南、贵州、云南、四川、重庆、广东、陕西、甘肃、内蒙、新疆等省份均出台了扶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扶贫法律法规仍是空白。

“国家层面的扶贫开发立法,对于巩固脱贫成果,保障扶贫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扶贫开发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史秉锐说。

史秉锐认为,一方面,扶贫立法是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实践中看,扶贫开发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于扶贫资源配置、扶贫对象识别、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职责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等,这些问题单纯依赖政策或行政手段往往难以有效解决。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对象、标准、原则、责任、投入来源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以法律保障提高扶贫开发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另一方面,扶贫立法是做好2020年后减贫工作的现实需要。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相对贫困依然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扶贫工作重心将由解决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通过国家立法,强化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确保相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扶贫工作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扶贫帮困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全力完成。但目前,扶贫开发工作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扶贫攻坚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说。

在史贵禄看来,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社会保障系统薄弱和贫困人口自身综合能力较差等因素,目前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还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容易重新返回到贫困状态。更重要的是,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克服种种困难缩小贫富差距。

史贵禄具体分析指出,首先,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亟需立法约束。党中央、国务院安排的专项扶贫投入巨大并不断增加,根据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和重大工程的安排上积极向贫困地区倾斜,各省、区、市也增加了配套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只依靠政策文件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比如,扶贫资金管理不统一、扶贫资源整合难度大、随意切块分割扶贫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等。其次,扶贫开发工作主体责任亟需立法明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忽冷忽热,主体责任不清晰。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在执行扶贫工作政策时有意或无意出现了各种偏差,直接影响了扶贫工作效果。

“因此,必须把扶贫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史贵禄认为,只有颁布一部对各界参与者都有广泛约束力的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

明确主体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谈及扶贫立法的重点,史贵禄认为必须明确几个内容。

首先,应明确扶贫工作的主体,包括扶贫工作的决策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扶贫工作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

其次,应明确扶贫开发资金来源及其用途。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再次,应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机制。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史贵禄还强调,要明确法律责任。对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得扶贫资格的、不正当骗取扶贫资金、阻碍扶贫开发工作的扶贫对象,对违法确定扶贫对象的、滥用职权违法扶贫工作程序的、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的扶贫工作人员,立法时应明确处罚措施,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宁宁)

(责编:孟植良、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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