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广告法草案: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用其他广告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2015年04月20日10:04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

 据了解,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在草案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烟草广告,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点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责编:李婧、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