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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有关行业组织可通过自律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

2015年04月20日10:24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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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其中,拟取消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设计法律法规的修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设立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经纪从事人员资格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设立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规划师职业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设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考虑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制定相关规范等方式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中有关取得资格的规定作了修改或删除,并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或删除。

(责编:李楠楠、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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