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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草案:保健品广告要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15年04月20日11:01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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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据悉,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做了规定。在二次审议稿审议之后,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不尽妥当;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责编:李婧、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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