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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草案:虚假广告代言人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重新代言

2015年04月20日13:47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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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据悉,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对广告代言活动做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做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责编:李婧、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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