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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拟由企业定价 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

2015年04月21日19:33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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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刘茸)在今天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涉及药品管理法价格条款修改的内容,引起了常委会委员较多的争议。

争议内容主要在于现行药品管理法第55条被完整删去。该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应当制定和调整价格;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也需执行政府指导价。

换言之,删去这一条,意味着药品的“政府指导价”将成为历史,未来将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药品价格。在审议中,绝大多数委员对此条修改表示了不赞同。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认为,这是“该放的没有放,不该放的放了”。全国人大代表杨林花提醒,要关注药品价格放开以后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目前一些基本用药,即基药目录中的常用药,比如常用的降血压的药、降血糖的药,因为没有利润,所以没有人生产。药品价格放开将来可能会使常用药、基础药越来越没有人生产,都竞相生产利润高的药。

吴恒委员表示理解修改者的理由——竞争性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我的问题是,药品是否可以简单地视为一种竞争性领域的商品?其次,现在大量的西药是来自境外的,在我国医药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许多具有专利权属的西药是国外制药企业垄断性生产和供应的。再有,我们虽然有许多的药品,国内能够形成生产和提供市场用药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特别是一些科技含量比较高的生物药,这些是我们在调研时看到的一些情况。根据以上三点理由,药品的价格放开,对于构建我国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将有多大影响?对于国内的医药制药企业的发展会有多大的影响?对于社会大众和广大群众医疗成本、医疗支出水平会有多大影响?建议价格开放需要进一步论证,把这件事讲清楚,对于是否开放可能更有把握。”

姒健敏委员也认为,把药品和邮政、铁路价格放开放在一处,实际上是将药品这一特殊消费品,需控制的专卖品,与一般可以不用监管的消费同类处理了。

“药品一定要有计划生产,严格控制下消费,且不能单纯以价格来作选药的(标准),这种审批是不能放的。所以我建议一条一条表决,不能这么笼统地办。”

他建议,保留第55条,修改为“依法实行药品销售政府指导价,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应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定期公示指导价格。”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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