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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引争议:应法定保险销售人员“品行良好”?

2015年04月21日19:36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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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刘茸)在今天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保险法的修改中要求销售人员“品行良好”,这是一条缺乏操作性的标准,建议删去。

此次修法为国务院提出的对26部法律进行一揽子修改的法律修正案,主旨是放宽审批和价格改革。其中对于保险法第111条的修改为:纳入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内容,删去其需要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文字,并规定其行为规范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吴晓灵委员认为,这部分条款考虑得不太成熟。“我国当前保险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保险业没有真正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寿险保险产品过多地倾向于储蓄和投资。在我们国家走向市场经济之后,风险加大了,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应该更好地发挥,所以在这个时候,更应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代理人和保险产品选择的经纪人的管理。”

对上文提及的“品行良好”和“专业能力",他发出疑问:“这种专业能力是怎么认定呢?是法定的从业资格证书还是一般的从业水平认证?法中没有说清楚。我认为从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出发,从事这项工作的应该是法定的职业资格,没有这个能力、水平就不能干这个活儿。”

他主张,如果真想在这个问题上简政放权,可以把权力下放给保险业协会。“尽管可以说事后监管,如果没有证书就可以对这些机构进行处罚,但那么多的老百姓买了保险产品之后怎么办?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涉及到大多数人利益的这样一种金融活动要先证后照。涉及少数人的金融活动,比如私募基金就可以在执照上宽一些,先照后证。”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傅永春和郭乃硕也表示,“品行良好”和“专业能力”,作为法律语言,操作性比较弱。“我觉得原来说的资格证书非常好,这个资格证书是一种规范,而专业能力和品行良好恐怕是上级部门自己圈定就可以了。”傅永春说。

董中原委员对保险法这部分修改不持异议,但提出,建议在“应当品行良好”之后增加“没有犯罪记录”。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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