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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材:新食品安全法增加对违法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5年04月24日17:06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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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记者:我们知道,治乱需重典,眼下关于食品安全的热点社会事件仍是不绝于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滕佳材:这次从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异口同声,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应该讲,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我做一个简单的归纳: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江西等地出现过这种违法情况。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都说,现在罚款数额太低。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做,你租了房子,你知道这种行为的话,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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