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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材:网购食品利益受损可向入网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2015年04月24日17:13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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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例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滕佳材指出:在这次修法当中,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现在网络食品的销售也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生活内容。应该讲,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这方面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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