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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年05月14日09:44    来源:中国人大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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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作的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共有67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为推进改革开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先后于2013年8月、2014年12月作出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2个授权决定。出席人员积极评价国务院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工作,普遍认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特别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探索积累了许多重要的试点经验。出席人员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新探索,没有现成模式可循,工作难度大、要求高。要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贸区试验区建设,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切实使自贸试验区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充分领会中央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意图,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在理念上有大的突破。目前地方“我要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比较强,中央一些部门则还有“要我改”的被动思维。应以“大胆试、大胆尝、主动改”的理念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应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敢于突破,允许通过“试错”找到真正符合实际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路子。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在“自由”上下功夫,尊重市场规律,释放市场活力,大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破除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应更多地放在“试验”上,处理好“为国家试制度”与“为当地谋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改革开放试验,不应对其附加过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功能。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当前以美国为首开展TPP、TTIP等谈判深刻影响着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走向,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必须主动参与和引领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自贸试验区应加快熟悉和运用国际经济规则和世贸通行原则,为与我国开展双边、区域自贸协定和投资谈判提供实践依据。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现在不少地方都申请在本地建立自贸试验区,而现有4个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的事项已经比较全面,建议短期内不要再扩大自贸试验区数量。也有出席人员认为,应考虑与周边不同国家、地区的开放合作需要,研究在东北和中西部增设自贸试验区。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大局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统筹部署各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工作,各自贸试验区既要突出特色,又要有机联系。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应围绕吸引外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和金融自由化、创新政府监管等方面,对自贸试验区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和治理模式作出进一步安排。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对4个自贸试验区赋予了差异化的试点任务,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打通各试验区横向联系渠道。应保持自贸试验区总体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针对不同领域、行业的特点出台相应的试点政策。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方案是综合性的,涉及国家多个部委,但目前各部门推进改革存在重点各异、先后不一、快慢不同现象,导致自贸试验区的一些改革措施不配套、碎片化,一些地方上报的富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许多都被砍掉。应充分发挥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各部门间、部门与地方间的沟通协调,实现各项改革措施相互配套、协同推进,避免出现制度规定失衡、行政协同失效。有些出席人员提出,4个自贸试验区都由若干片区组成,有经济开发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层层叠加,政策各异,有的已经成熟,有的刚刚起步。对这些区域的各项政策应当进行系统地总结、评估,必要时应加以调整。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不能以搞经济特区、开发区的“老模式”,用特殊的优惠政策、措施的“老办法”来搞自贸试验区的“新建设”,人为形成新的“政策洼地”。应通过各项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打造“制度高地”。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自贸规则、机制和程序,注重形成相对稳定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流程,以利于复制和推广。从战略层面通盘考虑安排我国的负面清单政策,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应与国内投资体制改革以及同美国、欧盟谈判投资协定等方面的负面清单相衔接,在与美、欧进行投资协定负面清单实质性谈判中,要守住底线,防控风险。有些出席人员认为,“一行三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51项创新举措,截止今年2月,17家银行开立的1万多个自由贸易帐户收支总额204.8亿元,这一资金规模难以反映金融创新带来的优势。应立足国际视野和标准,更加积极地推进金融创新。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多年来行政管理领域改革存在“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反复,当前一些地方在简政放权中,就出现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权下放后出现大量以金融欺诈、非法集资为目的注册企业,关键原因在于放权的同时相应的监管跟不上、不适应。应加大自贸试验区在建立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方面的探索力度,坚持权力和责任并重,制定权力清单的同时制定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做好自贸试验区试点措施的风险控制工作,加强对可复制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建设自贸试验区应处理好压力测试与防控风险的关系,特别是对涉及全国性的体制机制调整改革试点,应加强事先研讨论证,事中风险监控,切实守住底线。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针对各项试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具体压力测试措施和相应的风险评估,研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对实践证明不可复制推广的试点项目建立退出机制,明确相关程序,对试验中出现严重违规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纠错。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自贸试验区压力测试不仅针对经济领域,也包括社会、文化领域。应密切关注扩大开放对区域内人口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作为压力测试重要内容,以有效防控社会风险,推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文化涉及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对自贸试验区涉及影视、出版、演艺、互联网等文化领域开放试点,应积极稳妥进行,做到配好刹车再上路,建好闸门再放水。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目前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潜在风险没有充分暴露,应坚持速度服从质量,能推开的尽快推开,没有把握的应延长试点时间。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宣传,使各部门各地方对复制推广试点经验形成统一认识,做好思想准备。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些出席人员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是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重要法律,扩大开放和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迫切要求对这三部法律加以修改完善。建议国务院加快法律修改草案起草工作,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对“外资三法”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为一部法律。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在自贸试验区就强化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合作等问题进行探索。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国务院和相关地方的人大都应发挥立法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建议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涉及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通过完善法规政策来最大限度减少改革中的不协同、不匹配问题;相关地方也应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自贸试验区建议提供法治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对自贸试验区所涉的法律问题的跟踪和评估,提前介入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其中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法律规定行政审批所涉及试点经验的推广,应当按照决定规定,依法按程序修改法律后再实施。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客观真实,所提建议务实中肯、专业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编:刘茸、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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