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15日09:2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市州可在5月31日前进行申报。这标志着湖北省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交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根据通知要求,为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湖北省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备四大条件:发展较快,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市州人大设立了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已准备设立该机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内设机构,立法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辖区内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人才和科教资源,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市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材料,全面报告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以及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并附送相关资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专班,对申报的市州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调研、评估论证,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目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已成立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任组长。
根据工作方案,拟在7月下旬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记者刘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