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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声音:刑法中加入对烈犬伤人细化规定

2015年05月18日10:4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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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将儿子搂入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最终,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而孩子毫发无伤。人们被这位母亲护犊情深的勇气深深感动,同时也为恶犬伤人忧心忡忡。

  近年来,恶犬伤人的悲剧屡见报端,受害者惨状令人触目惊心。烈性犬伤人双方责任应如何认定?伤人事件频发暴露出哪些监管漏洞?如何完善立法给此类事件加把法律“安全锁”?《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犬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5月7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成都市一位母亲带儿子在回家途中路经某公园时,遇到一白一黄两条狗。突然,体型较大的黄色狼狗向母子二人扑来。母亲迅速用自己的身体紧紧护住年仅两岁的儿子,任凭狼狗撕咬。随后,恶犬被闻讯赶来的好心人驱走,母亲被紧急送入医院。

  目前,警方对此事已介入调查。黄狗主人张某表示,咬人的狗是一只土狗和狼狗杂交生下的,没有办理犬证。张某过去一直住在农村,养狗是为了看守葡萄园。半年前他和家人搬到城里租房居住,知道城里不能养这种狗,但是家里老人舍不得非要继续养。张某表示将承担所有治疗费用。

  这位母亲受伤后双方责任应如何认定?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介绍,对于恶犬伤人事件,我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王殿学进一步分析说,本案中伤人恶犬属于土狗和狼狗杂交狗,如果被认定属于烈性犬,狗主人张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张某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并不等同于承担了所有赔偿责任,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如果受伤者与张某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动物伤人案件中,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需注意保存好相关医疗单据、护理单据和误工凭证等。

  处罚力度小缺乏震慑力

  此次恶犬伤人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对烈性犬监管的广泛关注。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频发:河北邱县5岁女童被疑为狼青的恶犬活活咬死;北京通州一名女童被邻居家的藏獒咬伤脸部,被缝60多针;陕西西安一名13岁男孩受到藏獒攻击,从3层民房楼顶摔下身亡;辽宁大连6岁女童被藏獒咬断脖子致死;四川武胜县沿口镇两岁女孩被自家土狗咬穿气管……面对一幕幕悲剧,人们不禁发出犬患何时休的感慨。

  “烈性犬具有很大攻击力,而且其行为难以预测,尤其是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很大危险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隐患。”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波律师指出,要杜绝恶犬伤人事件屡次发生,还应进一步完善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诸多不足,加固法律“安全锁”。

  “目前我国关于烈性犬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一般由各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规范。”王殿学说,国家层面针对犬类的立法和管理主要侧重点是检疫。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2011年,农业部专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犬类检疫而言,未涉及烈性犬伤人后的管理问题。

  据介绍,我国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类规定不一,少的有18种,多的则有60多种。而对于什么是大型犬或烈性犬,各地规定不一致,缺乏国家统一标准。比如北京规定,禁养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只;而甘肃兰州则规定,成年雄性犬体高超过60厘米、成年雌性犬体高超过58厘米的为大型犬只。为此,去年成立的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制定了烈性犬标准,并希望向全国标准委员会立项。

  王殿学称,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措施力度明显不足。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各地规定一般都要求犬主人将受害者及时送诊并承担医疗费。但烈性犬虽属于限养范围,却没有烈性犬伤人的专门规定。如果按普通犬类伤人的处罚标准(赔偿除外),一般处罚金额很低,有的地方最高处罚仅有200元。

  加重猛犬主人法律责任

  由于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过轻,且可操作性低,有关法律界人士建议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上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

  “烈性犬伤人的行政处罚金额应进一步提高,不能停留在处罚200元的程度上。此外,烈性犬伤人基本都是扰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处更高数额罚款或拘留。”王殿学说。

  除了行政处罚,刑法也应对猛犬伤人进行明确规定。“近些年,虽然也有因烈性犬伤人被判刑的案例,但一般伤人致死才会判刑,罪名也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殿学说,烈性犬伤人事件中,犬主人一般属于过失犯罪,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刑法应对烈性犬伤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犬主人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柳波则建议,提高相关管理规定法律层级,在严谨调研、兼顾原则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将烈性犬管理纳入法律范畴。他认为,法律还应增加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加大其法律责任。比如,可以规定饲养人必须给烈性犬系皮带、戴口套;给烈性犬投保类似机动车的强制保险,用于赔付造成的损失;要求预缴保证金等。(记者李想)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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