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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立法向大气污染亮剑:将修订条例

2015年05月18日11:15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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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天津市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津城人热切期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还天津以蓝天白云。2014年1月,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3位代表联名提出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议案,2位代表提出防治大气污染的建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将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起草难题:要不要写上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为加快条例的立法工作进程,提高起草质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由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组成由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起草组,共同起草条例草案。

  在起草工作开始,联合起草组就遇到了一系列棘手问题:天津的大气污染源成因究竟是什么?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是否需要面面俱到?在天津的地方立法中要不要写上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联合起草组深入职能部门、排污单位、科研机构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多次协商中,联合起草组形成共识:这个条例要采取最有效的法律治理措施,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益。

  党中央、国务院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并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作为优先领域。天津市作为协同发展的重要一方,能不能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2014年5月和8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北京、河北征求意见,三地人大一致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的、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城市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机制。

  同年12月30日,京津冀三地人大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齐聚天津,召开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就立法协作达成重要共识,形成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以此为基础,在条例第九章专章规定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从天津的角度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条例草案85处

  2014年9月25日、11月27日、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同时,为了广纳民意、广汲民智,2014年12月9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为期10天。同时,印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草案征求意见反映非常热烈,纷纷通过热线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公示期间,203位市民来信来电,提出326条意见和建议;51位人大代表提出意见95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还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8位学者提出了45条意见和建议。

  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协调论证,常委会对这些意见大部分进行吸收采纳,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作了85处修改完善。

  人代会上“最严”环保条例全票通过

  如何妥善处理好治理污染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关系,也是贯穿审议始终的焦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目前大气污染现状的形成,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大气污染,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朝功成。无论是规定治污手段,还是设定行政处罚,都要既坚决有力,又合理适度。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在对排污单位处以按日计罚的同时,增加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的规定。有的认为,在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对单位负责人约谈并向社会公开,效果更好。针对这一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强调:“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求大同、存小异的过程。”在充分协商下,各方面对这一问题逐步达成共识,即在对单位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要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必要的约束,这就是大同;约束的方法是罚款还是约谈,这只是方法问题,这就是小异。

  “67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5年1月30日上午,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得全票通过,这部集中了人大代表、立法工作者、环保工作者、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智慧与力量,历时一年精心打磨的法之利刃终于出鞘,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2年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一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地方立法再次向大气污染亮剑!也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出台的第一部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

  (高绍林 王洋)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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