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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明确时间表

2015年06月16日10:1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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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此获得期盼已久的地方立法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经评估,佛山等九市立法需求迫切,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决定明确了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规定佛山等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广东没有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三批落实广东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第一批拟落实珠三角地区的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粤东西北地区的韶关、梅州、湛江、潮州共9个市。为确保第一批各市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按照《关于我省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的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评估组,分别对佛山等九市是否符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评估。

  王波表示,从总体上看,各市均按要求设立了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相应的立法统一审议和立法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和主要职能部门也设立了相对应的立法内设科室或者有负责立法的工作人员,各市均有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专业能够为当地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近5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也为其做好地方立法储备了经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存在强烈、迫切的立法需求,急需通过立法解决当地突出矛盾和问题。(记者章宁旦)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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