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网购食品不是“法外之地”

2015年06月18日08:31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某农场积极开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通过网络、手机平台扩大当地农畜产品营销渠道。图为农场的工作人员在大棚里管护草莓。摄影/郝群英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

“现在卖食品的网站越来越多,有的是第三方面平台,有的是自营,在担责上有什么区别?”

“我关注的微博‘粉丝’中有人卖食品,如果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微博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的都是朋友,凭借的是信誉,但单凭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买卖,出了问题微信平台担责吗?”……

不仅网友对于网络购物有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亦有同感。“微信等自发式的网络食品销售和电话叫卖餐饮服务等已成为新的交易方式,此类交易方式的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些比较隐蔽,容易成为监管的死角。”

“依法”网上卖食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召开网络食品交易问题座谈会征求意见时,据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介绍,个人在淘宝开店,要上传本人和身份证照片,与公安网进行认证。另外,还要验证申请者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本人所有,但无须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猫开店,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等许可证。

腾讯公司法规研究总监赵治说:“申请微信公众服务号认证时,腾讯会审核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账号、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只有经过认证的公众服务号,才能申请开通微信支付等交易功能,即所谓开‘微店’。公众订阅号和普通服务号只能发布信息。”

对于社会各界对网购食品平台的关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次修法当中,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现在,网络食品的销售也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生活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接受采访时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北京一名网购大闸蟹的顾客在家中和女儿查看收到的大闸蟹真伪。摄影/ 吕帅

目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三项义务,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涉奶粉条款“关注高,变化大”

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被曝光。正值舆情沸腾之际,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被坊间认为食品安全法首要就是成为“奶粉安全法”。

7年之后,涉及奶粉的条款依旧是这部法律修订的重头戏。比如,新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但2013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于企业来说,究竟以新修订的法为准,还是以更严格的规章为准?新修订的法为什么允许以委托贴牌的方式来生产?这不仅是孩子家长的关注点,也是婴幼儿乳品生产企业的疑问点。

“在2013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公告,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个规定是根据2013年以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当时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婴幼儿奶粉行业现状所作出的。一年多来,经过各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该项规定对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达到了明显的效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对此作出解释。

滕佳材说:“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对待这个规定,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婴儿奶粉有1900多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这种现实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许可必须要下放,有些许可必须聚焦。从婴儿奶粉过去发生的一系列恶性事件来说,这一块应该加强管理注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买买提明·牙生认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条款中,涉及“婴幼儿”文字的内容有22处,其中内容涉及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等。(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