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18日08:35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手机看新闻
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相比,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内容近一半,涉及财产罚、人身罚、资格罚,把从生产经营者到政府部门,再到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全部纳入到惩处体系,体现出本次修法中“严惩重处”的目的。
“重典”得到社会各界认同
没有最严厉,何来最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出的“重典治乱”,顺应了公众的诉求从而获得普遍认可,但法律如何做到有“高压”震慑力,还是有人担心。
“一个地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执行不好,常常是相关权力部门无视法律,或者对法律不重视,这是因为他们因渎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全国人大代表刘潭爱希望,一部法律可以给政府部门也戴上“紧箍咒”。
“刑法对生产经营者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食品监督者和检验人员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些年来,政府对毒豆芽、辣椒油、红心禽蛋等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打击的力度越来越大。
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贾春梅认为,这次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的处分。同时,做好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压震慑”食品安全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刺痛人们的神经,使得“究竟吃什么安全”成为一个不间断的社会话题。因此,维护食品安全,一刻都不能松懈。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改革,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都希望这次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给出详尽说明。
滕佳材认为,新修订的法有两条规定,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针对这个情况,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滕佳材说,对于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文/ 本刊记者 于浩)(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刘潭爱代表希望法律可以给政府部门戴上“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