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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良政优:“贞观盛世”的治国保障

刘玉峰

2015年07月10日14:20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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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太宗李世民在位的贞观年间(627—649年),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封建治世——贞观盛世。唐代史学家吴兢评论道:“太宗时政化,良足可观。振古以来,未之有也。”这一评论,绝非虚誉。时至今日,回首1300多年前的贞观盛世,依然为国人萦怀追慕。细而思之,贞观盛世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尤以政治清明高效、社会和谐发展为显著。探求原因,可得多项答案,但贞观时期优良的国家立法和执法无疑是盛世出现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者,乃天下之法,不以诏敕代法律

  唐太宗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国家法律建设,认为国家法律“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认识到法制建设对治国安邦的极端重要性。唐太宗还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把法律视为施政之权衡与准绳,强调以法治国。又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阐述法律对于整个国家的重要性。历代封建皇帝中,能够如此明确深刻认识到国家立法的重要性,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多见。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的权力极大。所谓“口含天宪”,“诏敕入律”,是指皇帝的言辞或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敕、令、制、赦、德音等文告,可视同法律甚至高过法律。但是,唐太宗并不这么想当然,而是有着自己的清醒和自觉。唐太宗认为,作为一位皇帝,“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不可轻易以自己所颁布的诏敕等代替国家法律。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对大臣们说:“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贞观六年(632年),他又对大臣们说:“朕比来决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等以为事小,不复执奏。夫事,无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

  唐太宗这样说,强调自己颁布的诏敕不能有违国家法律,不能以自己的言论或诏敕等代替国家法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他也能够身体力行。

  贞观七年(633年),贝州鄃县县令裴仁轨私自役使门夫犯法,唐太宗一时愤恨,下制书令杀之。殿中侍御史李乾祐上奏说:“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裴)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臣职守宪司,不敢奉制。”唐太宗听从谏言,收回成命,依法从轻处罚裴仁轨并褒奖李乾祐。同年九月,举行科举考试,有的考生欺诈造假。唐太宗出于气愤,颁布敕令,令造假考生自首,若不自首即处以死刑。大理少卿戴胄并不奉敕,而是依据法律,判决造假考生不自首而被查出者流刑。唐太宗很不满意,对戴胄说:“朕下敕不自首者死,今断从流(刑),是示天下以不信!”戴胄回答说:“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唐太宗又说:“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耶?”戴胄接着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指太宗所颁敕令),当时喜怒之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唐太宗立刻醒悟,对戴胄说,我有过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贞观八年(634年),陕县县丞皇甫德参上书言事,由于言辞激切,唐太宗欲治其诽谤之罪。魏徵及时进谏,说臣下上书非言辞激切不足以引起皇帝重视,实非诽谤,不应定罪。唐太宗采纳魏徵的谏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失,下令赐给皇甫德参二十段绢帛以示奖励。唐太宗过而能改,清醒自觉,及时纠错,难能可贵,带头保障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恤刑重人命

  隋亡唐兴,马背上得天下的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朝末年农民大起义推翻隋炀帝暴政的壮举,认真总结了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认为隋炀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唐太宗还进而总结了许多王朝的兴亡史,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

  基于这种认识和总结,唐太宗明确提出了“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用法务在宽简”;“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思想,强调国家立法要简约,执法要宽简,切忌法繁刑密,条文复杂,严酷执行。在此思想指导下,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隋律》和唐高祖武德年间修成的《武德律》大事精简,“尽削大业(隋炀帝年号)所用烦峻之法”,“削烦去蠹,变重为轻”,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其中,对于死刑的削减最多,史云“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即废除了近一半。同时,唐太宗还强调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说:“律令格式(唐代法律的四种形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易生。”又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这些认识和思想保证了贞观十一年(637年)修成的《贞观律》的宽平简约,确定了唐朝国家法律的基本内容,维护了法律的长期稳定。

  唐太宗还认为人的生命是至关重要的,说“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要求“应恤刑重人命也”。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因一时冲动,错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事后反思,深感后悔,认识到对于死刑三奏而后行刑的“三覆奏”规定仍不够慎重,遂下令改为“五覆奏”,即对死刑经过五次上奏确认无误后再行刑,对死刑案件的审判执行更加审慎。贞观六年(632),唐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悉原之”,赦免了全部罪犯的死刑。这种立法简约、执法慎重、尊重生命的思想和实践,符合了唐王朝初建时期人心思定的大局,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推动了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人有所犯,一一于法,执法务必公正

  如前已述,唐太宗十分重视对于历代败亡教训的总结,认为其中的一条是“自古帝王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为保障唐王朝国家的长治久安,唐太宗认为必须杜绝执法混乱,要求“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要求“理国守法,事须画一”,要求“法之所行,无舍亲昵”,强调执法务必公正,坚决不徇私情。

  在这一方面,唐太宗也能做到言行一致,自觉践行。

  贞观九年(635年)八月,岷州都督高甑生因延误军期被主将李靖处罚。高甑生心生愤恨,诬告李靖谋反。其诬告行径被查实后,被判处发配边疆的徒刑。有人对唐太宗说,高甑生是陛下当秦王时的功臣,请宽赦其罪。唐太宗说,高甑生是我的旧部,建有功勋,但他违背李靖军令,又犯诬告之罪,于法当判徙刑,我虽内心感怀其功,但不能违法赦免其罪。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的儿子吴王李恪任职安州都督,多次出行打猎,严重损毁当地百姓田粮财产。侍御史柳范上表弹奏李恪。唐太宗并不袒护,结果李恪被罢免官职。贞观十七年(643年),唐太宗的外甥洋州刺史赵节参与太子李承乾谋反,罪当处死。太宗的姐姐长广公主向太宗求情,“以首击地,泣谢子罪”。太宗“亦拜泣曰:‘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姊。’”贞观十二年(638年),唐太宗的叔父江夏王李道宗“坐赃下狱”,即因贪污罪被捕坐牢。李道宗为皇室至亲,又屡立战功,但唐太宗并不赦免其罪,而是批评叔父贪得无厌,说:“道宗俸禄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果断罢免李道宗的官爵并削夺其封邑。由上可见,唐太宗确实能够不徇私情,严正执法。宋代史学家司马光就此评论道:“唐太宗不以天下大器私其所爱,以杜祸乱之原,可谓能远谋矣!”今天来看,唐太宗对于国家法律是治国施政之本的认识明确,其立法简约、执法公正的思想尤其是不以诏敕代法律的清醒和自觉,对于贞观时期优良的立法执法以及贞观盛世的形成贡献巨大,也彰显了他一代明君的英明之处。

  (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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