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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物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小区共用部位收益归全体业主

2015年07月24日08:4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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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立法是一项涉及民生的立法,和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针对物业管理监管缺失、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管理资料管理不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规范、物业企业经营不规范以及物业企业代人受过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可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等事项。

  草案明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公司不得强行推销装修材料

  草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区监督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等。

  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代收费用

  草案提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禁止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禁止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禁止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禁止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草案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草案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记者赵志锋)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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