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刘茸)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草案)三次审议稿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果该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获通过,这将是刑法自2011年5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又一次的重大修改。
记者了解到,一直备受律师界关注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在三审稿中亦有修改。二审稿中适用此项罪名的行为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审议中就有意见提出,这两款规定可能被滥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措辞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措辞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草案二审稿与其相一致和衔接,不宜取消。
但为了防止该罪名在实践中被扩大化,三审稿仍作出了一定修改,即将有兜底作用的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调整为定义明确的“有毁坏法庭措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