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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相关部门可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2015年08月24日17:21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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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其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沿海港口城市大气污染严重,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是重要来源,尤其是远洋运输船舶,使用的燃料主要是含硫量高的重油,污染大。建议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作出规定,减少船舶大气污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本法中可以对此作出原则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责编:李楠楠、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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