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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项目应及时通报

2015年08月24日17:23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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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其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过于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等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总结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好的经验,发挥重点区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二是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责编:李楠楠、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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