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刘茸)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终身监禁”作为本次修改新出现的提法,应当得到更为清楚的定义。
根据草案三审稿,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其死缓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进一步减刑、假释。此举是为防止此类罪犯通过各种途径服刑过短。
乔晓阳委员指出,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法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建议草案中要明确这一点。
李连宁委员也指出,要防止“冲动立法”,如果临时新增罪名,还需深入调研,不能一次审议就列入法案。他不赞成对“终身监禁”用“新设”或者“增设”的概念。
严以新委员则提出,过去国内刑法中没有出现“终身监禁”,但其他国家对“终身监禁”有很明确的定义。“国外更注重对一些社会危害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现在我们仅仅限于贪污罪是不是窄了一点?”
他建议,对一些罪犯释放以后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要一并考虑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