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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扰乱法庭秩序罪不能是个“筐”

2015年08月25日20:2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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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刘茸)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时,有几位律师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提出了意见。

李大进代表提出,现在的规定将“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视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建议把“等”字改为“的”字。

“因为‘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会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个‘等’是往前‘等’还是往后‘等’,做一个筐,准备什么都往里面装,我作为执业律师非常关注。将‘等’改为‘的’,不但会更准确,也会减少歧义。”李大进表示。

同为律师的李亚兰代表提出,对现行刑法第309条中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定义,建议修改第三项为“侮辱、诽谤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修改第四项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的”。

她认为,威胁的近义词是胁迫、要挟和恐吓,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近似恐吓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就入刑,特别是用“等”来表示,更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权力滥用。

”在实践中,现在全国27万名律师,真正在法庭上能够发挥作用的,还不足三分之一,而且这次刑法的修改增设的两项内容,对于我这样一个从事律师工作27年的职业律师,应该说产生很大的影响。”李亚兰表示,“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感到发生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庭上的司法不公,尤其是不按法庭程序审理,在基层还是时有发生的。这两条内容如果是针对律师或者是诉讼代理人的轻微行为,裁量权一旦交给法庭,会造成律师不敢出庭,或者是在法庭上不敢坚持原则。律师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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